发布日期:2023-10-12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在设计要求、设计标准不断提升的今天,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不利于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制定和出台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十分必要。”今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冯远联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翠坤带来了关于尽快制定和出台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建议。 在冯远看来,建筑设计是创新创意创造价值的行为,价值的载体是“服务”,其收费标准理应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订。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设计收费经历了从国家定价过渡到国家指导价,直到如今完全由市场决定的过程。2002年,国家价格部门颁布《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02标准”)。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取消了02标准,把收费标准交由市场调节。长期以来设计收费普遍不高,已影响到建筑行业的设计进步和健康发展。 设计收费标准没有跟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提高。从2002年至今,中国城镇化水平迅速提升,国力显著增强,GDP从2002年的12.2万亿,增长到2020年的101.6万亿,涨幅巨大。CPI、通货膨胀也在不断上涨,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也都在上涨。反观建筑设计收费,虽然02标准被废止,但至今仍被作为大多数工程设计收费的参考依据,尤其是国有投资项目唯一经得起审计的依据,造成设计费率近20年来基本没有增长,与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脱节严重。 设计内容与收费不对称。近20年来,建筑设计方面的新政策、新法规不断出台和升级,设计内容不断增多,设计工作向前向后延伸,前期策划乃至后期运营咨询,都涵盖其中。由于缺乏国家收费标准,BIM、工业化、海绵城市、绿建等新增内容及抗震超限和消防等各类专项设计工作都找不到收费依据,造成了为提升高品质设计成果而完成的大量设计内容得不到相应的收费。 设计责任与收费不对等。设计责任是由承接任务的企业和执业个人承担的,这个责任是终身的。特别是在建筑师负责制下,设计责任和非传统图纸性工作大量增加,造成责权利的严重不匹配,收费标准无法支撑这项服务,报酬没有体现与服务相对应的增长。 设计质量下降。在低廉的“市场价”压迫下,建筑设计只能通过量来求得利润。增多的设计量、较少的设计时间以及市场低费率,容易留给社会劣质产品。更有甚者,为获取利润,存在不惜打标准擦边球,尝试触碰安全底线的情况,容易留下安全隐患甚至酿成重大事故。 削弱整体竞争力。不变甚至下降的建筑设计收费显然已经造成建筑设计人才得到的回报落后于行业其他版块,设计企业普遍在高校招聘优秀应届生的难度增大,设计人员疲劳作战、人才流失严重,企业看不到研究技术与发明创新带来的积极结果,很难用更多的资金去投入研发,以及有效开展深入的建筑创作,长此以往整个建筑设计人才队伍质量和技术积淀将难以保持甚至下降,国际竞争能力难以提高。 引发恶性竞争。建筑设计成果不同于一般商品,定制化程度非常高,尤其是公共建筑,基本每个项目都是定制化的结果,具有较强的公品属性。在行业收费标准不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低价中标,破坏行业的整体利益。 为充分保障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的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培养高质量设计人才,提升中国设计企业竞争实力,为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冯远具体建议: 尽快制定和出台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建筑设计属于知识密集的服务行业,需要有一个符合行业发展水平和时代要求的价格标准,但现阶段建筑设计收费大多还是参照02标准,这是二十年前的标准,费率和涵盖内容都需要改进,因此应尽快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并形成定期修订机制,以保障和促进建筑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开展建筑工程服务内容以及费率标准的研究。明确建筑工程服务的业务分类、细化范围,并据此制定费率标准。一是对工程项目的策划、可研、环评、选址、规划、设计、专项咨询、监理、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以及涵盖跨阶段的管理协调,都需要明确收费标准;二是细化设计内容,应涵盖如BIM、工业化、海绵城市、绿建及抗震超限和消防等各类近年来新增设计内容,同时,收费标准中还应考虑深化设计及由业主原因造成的多重返工等工作量;三是考虑设计的工程项目类型和复杂程度,如建筑物高度、跨度、地震烈度,新技术运用等要素,使设计工作的价值得到有效体现。 昆明市将继续按照“全现场、全覆盖”要求深入开展现场调研,会同各部门对道路进行逐条现场研究、现场分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背街小巷提升整治工作。 为持续推进垃圾分类提档升级,大力培育绿色低碳、文明健康新风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垃圾分类倡议书,号召全区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9月22日上午,在福建省泰宁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泰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公益诉讼工作站揭牌。 自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近期,《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开始施行,法治力量已经成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