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2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重庆和广东分别发布《重庆市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 广东和重庆均提出: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可以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实行自行管理或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 2021年9月30日,佛山市发布了《关于提高我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明确: 2021年7月22日,南昌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明确: 2020年5月25日,广西贺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贺州市施工图综合审查、工程监理及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人员从业要求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确: 鼓励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的相关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家批准并承认的在职学历升级教育和相关职称考试,拓展知识领域,提高专业素养,夯实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各建筑业企业加大对本科以上学历等人才的引进力度,通过提升薪酬待遇、拓宽晋升渠道等多种方式,重点引进一批在企业管理、工程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有建树的优秀经营管理者及专业技术人才,打造一批适应我市建筑业发展需要的建筑行业高技能产业人才队伍。 鼓励骨干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应用型本科高校采用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紧密围绕行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培养出理论实践双通的建筑业应用型人才。 1月12日,广东省发布的《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 目前为止,东莞、海南、泰州、广州、山西、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厦门已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去。 随后,多个省份、地市针对部分项目建设,明确可以不实行监理。2021年,又有多地发文,扩大不实行监理范围。 2021年12月27日,东莞市住建局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宗地内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仓库和厂房等工业建筑。 1、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取消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2021年3月,海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 取消工程监理。对3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3类项目范围如下: 2021年3月,泰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4类项目可以不实行监理。 广州市《关于印发小型低风险工程试点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工作方案(1.0)的通知(试行)》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广州市以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1、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2、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试点不再实行监理,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3、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宗地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1、除了以下工程,其他项目可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实行自我管理,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020年9月,成都市住建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2018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年8月,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提出: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深化办理建筑许可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特制定本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的改革精神,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我市进一步深化办理建筑许可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特制定本方案。 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持续营造我市投资项目建设领域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进一步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提质量,提升我市办理建筑许可水平,让企业办事更便捷、更有获得感。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简称小低项目)是指: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且不在特定区域内、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危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含配套用房)。 (一)免办人防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办理项目建设前期和竣工备案手续时不再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的减免手续。(责任部门:市人民防空办、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二)免办环评、水保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我市改革文件,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再需要办理环评有关审批和备案手续。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及有关的中介服务。(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三)免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相关手续。处置建筑垃圾时,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承运时段和指定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服务对接工作。(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四)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负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全覆盖施工图质量审查。(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并取得项目赋码后,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消放验线手续办理,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六)优化工程勘察服务。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提交的需求信息,勘察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工程勘察单位开展勘察工作,勘察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勘察行业主管部门上传至“渝快办”平台供建设单位使用。(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优化供排水服务。根据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方案及供排水需求信息,供排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供排水接入信息上传至“渝快办”平台供建设单位使用,并自行开展外线建设,后续按照事权与财权匹配的原则予以补贴。供排水接入全程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的“三零”服务,建设单位不需办理备案、规划、施工、占路、掘路、临时占绿等手续。(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八)优化竣工测绘。将基础竣工核实测量、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合并为竣工规划核实及不动产登记测绘,统一测绘成果;建设单位不再承担测绘费用,涉及测绘费用由各级财政负责保障,切实降低建设单位负担。(责任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实行简易验收制度。取消消防、人防、工程档案、水、电的验收和备案,取消建筑能效测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设单位可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人民防空办、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实行“清单制”审批,梳理确定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制。(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压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实行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定质量安全风险清单;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情况,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小低项目取消现场首次监督例会。质量安全检查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检查,仅对当次检查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不委托监理,由内部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十二)提高质量管控从业人员学历要求。本市施工图审查人员、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及总监理工程师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从业年限要求和从业资格以外,同时应满足建筑学、工程学或建设管理本科及以上的学历要求。(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 (十三)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行适合我市实情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参与社会治理作用,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有效减少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 (十四)全面推行“一网通办”。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平台上,搭建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专用平台,小低项目涉及的所有审批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平台,鼓励引导企业全程网上申办,实现全市一口受理,内部流转,数据共享。(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等) (十五)打造“全程”服务品牌。在全市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设置专用窗口,为小低项目提供“一窗办理”和“全程”服务。大厅应指定熟悉政策文件、办件流程和网上系统操作的人员为专员,由专员负责全程指导解疑、跟踪协调、跑腿,实现办件企业只进一家门、办成所有事,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六)及时更新办事指南等相关材料。各市级部门应制定办事指南更新制度,根据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修订各审批服务事项配套的申报表单、材料清单和办事指南等,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应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资料。(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完善宣传培训制度,组建工作专班,采用政策解读、专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式,对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园区、专业人士群体分专业、分阶段开展专题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增强政策易读性,方便企业了解熟悉政策、懂得操作。以提升企业的获得感为标准,进一步加强调研分析,及时研判政策落实情况,确保改革举措得到有效执行。(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发挥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将联席会议机制常态化和固定化,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工作,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布置阶段性工作任务清单,通报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形成统筹推进、市区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抓好改革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督查考核。将社会满意度、企业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组织专项督查考评和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等手段,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推动重点难点 问题的化解和落实。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执行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典型案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由点及面宣传发展变化,展示亮点成效,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成果宣传出来,把企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报道出来,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