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3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八大员”统一考核和发放工作。 该文件一出,一时间,引起众多建筑人和社会热论,一度曾让认为“八大员”将退出建筑舞台,但最终“八大员”以另一种形式重新回归施工现场。 2019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八大员”做出新的考核与证书颁发机制。 2019年6月28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推动新的“八大员”职业培训工作。通知提出电子证书全国通用、全国联网。 2020年4月23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1、培训岗位分为13个: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 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具有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 3、培训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缺勤未达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测试,可在一年内补足相同内容培训学时后再提出测试申请。 6、有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精神,为规范并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依据国家现行职业标准与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后参加测试,对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属地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根据省建设厅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通知精神,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承接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 (三)负责制订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审核认定省属培训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工作,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培训机构信息,并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测试计划、测试成绩进行审核。 第六条 培训机构是承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机构,分为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两类,可独立完成报名、培训和测试。主要职责: (一)在培训测试核准的范围内,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测试,并接受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管。 (一)企业培训机构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业记录;社会培训机构应为具有相关办学资质(须具备《办学许可证》),长期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1.应自有测试机房(原则上不得租赁),企业测试机台数不少于30台、社会培训机构不少于50台,且有不低于5%的备用机。 2.确保考场所有测试机都可以连接到互联网,考场至少独享100M网络带宽,以保证测试顺利进行。 3.每台测试机需配备一个摄像头,确保摄像头能完整采集电脑前方座位区域,测试过程中能够进行人脸识别和测试过程抓拍。 5.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 2.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是申请社会培训机构的应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如是申请企业培训机构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行业公布相关信息,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条 培训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上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其他岗位根据建设部职业标准颁布情况另行增加或调整。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4.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报名应以企业为单位通过指定报名系统(网址:直接报名(不接受培训机构及个人报名)。企业应指定联络人先在报名系统上进行在线注册,上传企业承诺书(附件5)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电子版,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给本企业自有人员报名并选择属地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可直接使用报名系统给本企业自有人员报名,但不得对外。 第十五条 企业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将相关材料打包上传。相关材料包括培训报名表(附件6)、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附件7)、学历证书等扫描件,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8,分岗位)及电子照片。照片要求:近期白底1寸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大小不超过80kb,照片命名格式为:身份证号+$头像(例如:010$头像)。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报名条件和专业对照表(附件9)对报名人员线上进行资格及照片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可采用线下集中培训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不含测试时间)。培训机构选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及各专业岗位培训视频课件应事先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线上培训可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等方式进行,并确保学员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合理制订培训计划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报,培训计划编码方式:设区市第1个字(1位)+机构简称(4个字以内)+培+年份(2位)+月份(2位)+岗位(5个字以内)+序号(2位)。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及时公布相关培训信息,切实做好培训考勤工作,对培训的真实性负责。考勤应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的,不得参加测试,可在一年内补足相同内容培训学时后再提出测试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至少一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制订并上报测试计划,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通过审核的学员一键生成测试试卷后方可实施。测试计划编码方式:设区市第1个字(1位)+机构简称(4个字以内)+测+年份(2位)+月份(2位)+岗位(5个字以内)+序号(2位)。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测试计划组织测试,规范测试工作流程管理,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证比对技术进行身份确认,采用现场头像摄录、视频监控、即时抓拍、现场抽查、头像比对等方式进行监管,防止作弊、等违规行为发生。每场测试的监控录像文件必须完整保留6个月,以备事后抽查及观看录像回放。 第二十四条 采用集中在线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合格成绩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成绩合格人员一键生成证书编码后方可在管理系统上打印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在测试开始前宣读考场规则,告知违规处理办法,并依据《浙江省建设类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测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通过管理系统进行黑名单登记,根据情节轻重自查处之日起禁考1年或2年。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在报名、培训、测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应暂停其培训测试资格,直至取消培训机构备案,注销其违规期间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对培训机构、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培训测试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培训机构、企业、参加培训测试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出的信息修改、勘误等请求及审核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培训合格人员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查询并打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