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4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今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先证后照”,改变了过去“证出多门”的现状。成都被誉为“培训第四城”,全市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近千所,位居副省级城市前列。 为规范教育培训市场行为,今年初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就把治理非法办学、违规办班行为纳入区(市)县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考核。6月2日,成都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发布公告,就无证办学、虚假宣传、安防隐患、违规赛事等七类问题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3个月专项治理行动,并公开征集15名志愿者作为市民观察员参与。 11月15日,成都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发布通知,全面清理举办、承办、协办违规竞赛活动,明确提出“三令”,进一步优化教育生态。本月初,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已启动全市民办教育专项督查,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为重点“回头看”;市教育局已推出门户网站民办教育专栏“曝光台”,将及时通告违章“黑名单”。目前,全市累计查勘3094所机构,查实1470所有照无证类机构、815所无照无证类机构,下达340份整改或处罚通知,责令909所机构限期整改(其中210所机构停业整顿)。学而思、新东方、嘉祥九思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培训机构终止了原计划在蓉续办的第七届学而思杯赛、第十届新东方杯“万人测”、第三届“寻找数学王”等违规赛事,叫停了教育咨询公司借助在蓉高校场地举办的“联合杯”和“华罗庚金杯少年数学邀请赛”成都赛区等违规赛事。整治案例当选为“2017年度成都市十治案例”。 为促进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近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设置指导标准》具有五大亮点:一是安全居首。《设置指导标准》突出强调培训机构的场地应当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范要求,依法通过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并对生均面积、走廊面积、班额等均有详细规定,为改善培训机构的办学环境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二是契合需求。将营地教育、互联网在线教育的相关许可、认证、师资等标准纳入其中,积极探索、包容审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体现了培训市场的行业动态和人们未来的培训需求增长点,能够给其他省市制定相关标准提供启发和参照。三是关注信用。 《设置指导标准》要求董(理)事、监事及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不能为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个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规定校长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等。四是因地制宜。《设置指导标准》将培训机构设立的硬性量化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指导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区(市)县审批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为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合理实施行业准入和弹性监管预留空间。五是赋予活力。《设置指导标准》据实确定了场地面积,降低了开办资金,从教资格采纳了国际认证和行业资格,为教育培训产业健康发展开辟更大空间。 《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出台后,成都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建委等部门,就热点问题集中答疑如下: 答:适用于民办非学历的学科教育、艺体教育、科普教育、营地教育、助学等培训机构。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有学历教育资格,不颁发毕业证书,以学前、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及助学为主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不包括市政府审批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即民办专修学院)、人社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类(如技工、厨师、美容、美发、会计、育婴师等)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的驾驶员培训机构、财政部门审批的财税培训机构、门审批的保安培训机构以及承担公务员培训、党团培训的机构等。 二、《设置指导标准》起草依据有哪些?答:《设置指导标准》依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并通过了专家论证和法律审查。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二是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三是标准。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4部分:青少年营地》(GB/T 31710.4-2015)等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行业标准以及《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务规范》(DB51/T1959 2015)等地方标准。三、举办艺体教育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是否需要事先取得文化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答:1998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办体育、卫生、法律、财经等培训的教育机构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核同意后再由教育部门审批。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举办非学历艺体等教育的培训机构无须前置审批,可直接到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教育局或区(市)县行政审批局提出设立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生效后《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四、培训机构的师资有何要求? 七、儿童用房为什么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耐火等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4条要求: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设置在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第5.4.6条要求:教学建筑采用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指出:“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艺场所、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八、核名有何规定?答:《设置指导标准》规定: 民政部门核准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市)县”或“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工商部门预核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成都(市)+区(市)县”或“县(市)”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组成。 从事托管、婴幼儿看护的市场服务机构,直接在民政、工商或事业单位登记局进行登记,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办理前置许可,但不得从事教育(含早教)及教育培训业务。 举办幼儿园(包括以学前教育为主的幼儿看护服务)和招收不足3周岁幼儿的学科教育(如幼儿英语等)、艺体教育(如幼儿舞蹈等)、科普教育(如幼儿乐高机器人等)培训机构,需要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到登记部门登记。 十、教育咨询公司以及经营范围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主体,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后再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经营范围含“课外辅导”“学科辅导”“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等字样的主体,应取得前置许可。 教育咨询一般是指专业咨询人员或机构运用知识与技能向委托者提供智力服务的科学调查与研究活动(如教育市场调查、教育信息咨询等)。不涉及教育培训活动,不提供出国留学服务。故教育咨询公司经营范围仅含“教育咨询”字样,无需前置许可,直接办理登记。 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直接经营培训业务?若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如何进行规范登记?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举办民办学校。该法第十第一款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个人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公司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规定,强调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得直接从事培训、课外辅导等活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获得办学许可:①注销后新设。注销后保留原字号,重新申请核准企业名称,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设立公司制企业。②变更经营范围。取消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营范围。③个转企。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个转企方式转型为有限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从事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活动。 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等规定,民办学校实行先证后照,由教育或人社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登记。已经登记且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取得办学许可后方能从事教育培训业务。 不能。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擅自分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否则“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五)普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向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审批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流程(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流程除外)如下: 第一步:预核校名。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到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或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申请预核名,由民政局出具《核名通知书》;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到市、区(市)县工商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步:前置许可。举办者在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或行政审批局教育窗口)申请办学许可。 形式审查。经窗口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 实质审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相关规定组织实地勘察和评估,在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意见书。 送达。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三步:法人登记。选择非营利性的,到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或行政审批局民政窗口)办理社会组织(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选择营利性的,到区(市)县工商局登记窗口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注: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不能开展招生宣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全国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主编)指出:“这里的审批机关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学校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报其审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依法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陈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