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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这4类人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取得一建可申报高级职称!

发布日期:2023-10-15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并注册,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中级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四)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第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四川省专利奖创新创业奖3项。

  (三)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天府质量奖(个人)、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

  (四)完成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2项,或工程建设省级工法4项;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2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3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四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成绩突出,并受到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第十条在基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累计工作满1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工作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领域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相关或相近职称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以职业资格申报的企业人员需在本单位注册且聘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人员需聘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

  4月13日,住建厅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修订稿),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参加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和边境县从事建设工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工作试用期满考察合格后,即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十六条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须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六)独立取得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合作取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排名前三位),并取得显著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类工程师(一级和未分级设置)、注册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和工程咨询(投资)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认定其具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建设工程系列相应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需办理确认手续或换发职称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任。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按要求进行申报,其任职起算时间按国家、自治区现有关政策执行。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明确:

  1月9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建设行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部分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本省建设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满4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须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前4项至少满足1项),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2)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二等奖1项以上,副省级市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市(厅)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3)作为主要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获得1项以上省、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2项以上市优质工程奖。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须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前5项至少满足1项),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2)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含二等奖2项以上),或相当奖励项目的额定人员。

  (3)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2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省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

  (7)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

  (4)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3项以上。

  近期,青海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明确:

  第二十九条依托“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职称申报评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 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单位考核合格 ,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或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的职称。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可按照基层倾斜支持政策及相关规定申报省内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符合国家及本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条件的, 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按程序要求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卫生、 工程 、艺术、中小学教师 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 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推广 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 等 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 等学术不端行为 , 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3〕4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3〕163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规定执行。

  (一)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8号)精神,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职业资格人员并注册,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相应中级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须按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要求,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19〕74号)文件精神,在我市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缴纳社保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或企业总部在宁波,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社保缴纳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订、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所有申报人员2019-2022每年度继续教育须满足90学时要求(其中每年一般公需科目及行业公需课合计不得少于18学时,专业课学时不得少于60学时),作为申报必备的前提条件。个别年度学时未达标的申报人员,可在个人系统申报前完成补充学习,获得相应学时。申报人员应从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

  (三)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按申报人员类别对应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规范工程业绩等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是有第三方证明的,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

  凡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平台。各地、各单位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工程复杂程度划分参考详见附件1。其他业绩中,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明确科研、科学技术奖和标准项的参与人数限额(详见附件6),但工程业绩、工程奖和示范项参与人员,仍由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员提供的相关业绩佐证材料进行认定。

  (一)论文著作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取消论文数量赋分;3.水平分由0-8分调整为0-5分,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6)。

  (二)专利项。现调整为:1.分值由10分降为5分;2.发明专利中的第一发明人为5分每项、主要发明人为3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中的第一发明人为2分每项、主要发明人为1分每项;软件著作权中的主持人为2分每项、参与为1分每项;3.取消高低档赋分方式,并按相关标准赋分(详见附件6)。

  因降低论文著作项和专利项分值后,评分表总分由150分降为140分,故自评申报的规定分值相应由105分调整至100分。调整后的新评分表详见附件7。

  全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申报的,需上传《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自评表》扫描件,其自评分须达到100分以上,并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推荐。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及市直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网址:)。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省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3。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单位填在人力资源派遣机构栏。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4。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不能自动提取的,需上传学历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需上传国外学位认证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可适当放宽。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系统能自动获取社保缴纳信息的,无需上传社保证明,如不能自动获取,则请上传历年社保证明扫描件。在外省缴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面试要求。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请于2023年11月10日左右关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通知公告”栏查询。

  (五)省外证书确认要求。参加我市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如持有市外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需按规定更换电子证书。

  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4.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每人280元,网上缴费并打印电子。

  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3日至8月3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住建局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前,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