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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第三次公开征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建议

发布日期:2023-10-21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工作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办对《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工作的意见》(济防办发〔2018〕78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3年9月1日至7日、9月18至9月26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9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驰路599号;联系人:孙海朋;邮编:250102;联系电线,;电子邮箱:

  为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批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效能,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有关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批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是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防护类别为甲类,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平阴县、商河县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防护类别为乙类,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需满足有关设计规范的抗力级别要求。

  (一)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确定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DB37/T 4370)等法定规划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要求,配建各类人防工程并做好连通设计。居住组团应配建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居住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介于居住组团与居住小区规模之间的项目,人口规模3000至5000人的项目应按照居住组团配建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人口规模5000人以上的项目,在满足本项目战时人员掩蔽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人防规划及周边需求设置一个防空专业队工程或医疗救护工程。介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的项目,在居住小区功能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为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建设的人员掩蔽工程为一等,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工程为二等。

  (三)承担防空专业队专用工程修建责任的单位,所建非住宅建筑的人防工程应首先考虑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应建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时,可设计一个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或者一等人员掩蔽部。

  (四)新建医疗建设项目,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的建设,宜结合地面医疗设施性质及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医院宜配建战时中心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宜配建战时急救医院,社区卫生站及其他医疗设施宜配建战时救护站。

  (一)对于规划建设用地超过10公顷(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为确保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布局科学合理,可以编制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过专家评审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和审批的参考依据。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不足10公顷的,可以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明确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和平面布局,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在首期申报结建人防工程手续时提供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人防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各期应建人防工程原则上应与该期地面建筑同步建设。前期实际建设人防工程面积超出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可抵扣后期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指标。因客观原因前期无法建设或少建人防工程,申请在后期建设的项目,应取得后期建设项目的土地手续(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供地合同、后续地块土地唯一用地凭证)且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人防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中已为后期结建人防工程落实了具体位置。申请在后期补建的项目,应提供补建人防工程承诺事项告知书并承诺在1年内落实结建人防工程建设手续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审批意见组织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乙级以上人防设计资质。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技术规范》(DB37/T3470)等有关规范标准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设计、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应由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人防工程施工图专业审查中介机构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的变更意见。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平面布局等已批复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预验收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测量成果(含人防工程测量成果)。备案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测量成果重新核算实建人防工程面积,实建人防工程面积低于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若规划核实测绘面积超出原审批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需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修建人防工程根据相关规划和标准,鼓励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建设单位修建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中心工程的,按照医疗救护工程或者核生化监测中心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下轨道交通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规范标准。

  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一)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不宜修建的,可申请易地建设。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况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或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的论证意见)。

  4.建设项目地下建筑呈点状独立分布,一点或多点整合不能构成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防空地下室的;

  5.地下室位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难以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

  (二)新建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工程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应按照易地建设费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学校教学楼是指学校建设的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建筑项目,包括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和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配电、水泵、门卫。)

  3.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5.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建、扩建项目。

  国家对减免易地建设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禁止将少建、不建人防工程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非生产性用房范围包括食堂、宿舍、研发、培训、办公、会议、展示交易等建筑,

  非生产性用房属于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范围。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对待,否则计入项目非生产性用房部分。对于机场飞行区内的非民航专业工程可以参照工业项目进行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的划分。

  (二)物流仓库建设项目参照工业项目确定人防工程结建范围。新建物流仓储设施为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等为非生产性用房,属于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范围。

  (三)公用市政设施类(水、气、热、电、环卫、通信、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等)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工业项目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十二、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 30日。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设计审批工作的意见(济防办发〔2018〕78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