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第一条为了增强居民消防意识,规范社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区稳定,促进社区建设,实现社区消防管理适应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消防服务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 第四条 社区消防服务站的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安消防机构对社区消防服务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居民住宅、出租屋的消防管理规范,做到“四禁”,即禁止在居民区设立打火机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工厂,禁止在居民区住宅内存放、经营易燃易爆,禁止设立车间、仓库、集体宿舍“三合一”作坊,禁止在居民住宅区设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五)确保“两畅通”、“一杜绝”,即保证每家每户室内疏散通道畅通,保证室外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杜绝违章搭建易燃临时建筑; (七)社区发生火灾时,务必做到及时报“119”火警、迅速扑救、及时疏散人员,邻近社区发生火灾时,应给予支援。 位于旧城区、商业密集区及公安接警后难于按时抵达、展开扑救的区域的社区,应设立一级社区消防服务站,其他居(村)民社区,可设立二级社区消防服务站。 第十条 社区消防服务站设立后,应将服务站的基本情况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随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社区消防服务站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设在建筑物地上首层,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保持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社区消防服务站办公场所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一级社区消防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m2,二级社区消防服务站不小于20m2。 第十九条 一级社区消防服务站的员不少于20名,二级社区消防服务站的员不少于10名。 第二十条员应身体健康,工作或居住在本社区,熟知消防常识和基本的灭火方法,能督促社区日常防火及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区消防服务站站长、副站长及员由本居(村)委会居民推荐。主要吸收本社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治安联防队员、保安员、治安积极分子及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消防工作的志愿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社区消防服务站建设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拨出一定的资金,用于社区消防服务站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义务员无偿为社区消防工作服务,社区消防服务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激励机制,为队员发放值班、巡查和火灾扑救补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义务员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