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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仓储项目人防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3-10-1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随着近几年现代网络化社会的发展,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对物流仓储需求猛增。物流仓储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贡献。为适应时代发展,十多个省市颁布了新的针对仓储物流行业人防建设的规定,不修建人防设施,不交异地建设费;办公及配套设施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参见附件)。

关于物流仓储项目人防建设的建议(图1)

  而现在陕西省实行的《陕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200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的。因为当时物流业几乎没有发展,所以文件中并未清晰描述物流仓储业的定性问题。因而造成了对工业用地上物流仓储的定性模糊无法可依的实际情况。

  1、截止2019年底,陕西物流仓储项目人防手续,仓库建筑均参照工业项目办理,不修建人防设施,不交异地建设费;综合楼及配套设施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企业的办理情况均可查证)

  2、今年以来,人防办又将物流仓储项目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认定,要求仓库建筑全部配建人防或者全额交异地建设费。在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采用同一个政策文件下为何不同时间不同解读,法规的执行缺乏连续性,这让诸多物流仓储企业不可理解。

  3、全国各大中城市均修建了大量的物流仓储仓储项目,各地区对物流仓储项目一直参照工业用地性质处理,不修建人防设施,不交异地建设费;办公及配套设施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物流仓储设施不是民用建筑,是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目前没有任何文件、规范将物流仓储设施定义为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 准》( GB 50352- 2019 )、《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50359-2010都明确了 民用建筑不包含物流仓储设施。

  3、由“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19版1A400000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第1A411011章“建筑物分类与构成体系”,第一节,“建筑物的分类”第2条,“工业建筑”条文内明确说明:仓储建筑是属于工业建筑分类。

  4、上海、广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福建、山东、河北、广东、天津等省自治区的人防管理办法,都将“物流仓库”定义为“工业建筑”或者直接明确物流仓储项目不修建人防设施,不交异地建设费;办公及配套设施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以上相关省份的管理办法在政府网站可查)。即使没有直接明确的省市,也是采纳本文的建议,仓储用地上的工业项目,执行工业建筑的规定,免建免交。

  5、工业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实践中,仓储用地基本都按照工业用地的出让最高年限来确定仓储用地的出让年限。

  物流仓储用地/仓储用地的用地年限参考工业用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国土分类标准》,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同属于工矿仓储用地一级分类项下的二级分类,用地性质较为接近。

  6、物流仓储项目的用地性质为物流仓储用地/仓储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则理应按照工业用地的规定仅就办公、餐厅、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仓库部分免建、免交。

  7、“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物流仓库建筑为物流行业服务,月台高1.3m,仓库月台平面下基本为房心土回填,地面荷载每㎡货物重量3吨,个别情况下达到5吨。如此大荷载地坪下面修建地下人防设施不仅施工难度很高,而且极不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新建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20年3月25日起执行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 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

  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上的物流仓储用房等项目(具体范围见附件),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易地建设,也不需缴纳易地建设费。

  随着时代的发展,众多仓储物流企业恳请人防办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参照其他各省市新出台的人防条例,尽快出台符合时代潮流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繁荣的关于物流仓储项目人防事宜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