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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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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现将《德州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4号)要求,规范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的工业用地,包括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买卖、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第三条本市市区(德城区、天衢新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适用本试行办法;集体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县(市、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产权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来源合法,取得不动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含在建工程)等一并转让。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德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天衢新区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陵城分中心分别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第九条德城区政府、天衢新区管委会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产业监管和涉地股权转让监管等工作,制定统一的《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示范文本。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构筑物(含在建工程)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其中已建成房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建工程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照出让合同有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转让约定的,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审议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可实行预告登记转让。

  (五)已签订监管合同的须完成监管合同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指标,并达到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等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进行;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受让人资格条件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转让方持相关权利人、转让方案、转让合同等向宗地所在地自然资源分局申请。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虚报、瞒报。

  3、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因历史原因无规划条件的,按照一般工业用地标准补充规划条件;有规划条件的,一般应执行原规划条件。)

  (三)区政府(管委会)审查。自然资源分局初审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并填写区级审查意见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转让企业(自然人)相关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及年限、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属于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

  3、区政府(管委会)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拟定新的监管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原合同已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与转让双方就监管事项签订三方合同,受让人应接续原监管合同履约义务,若确需变更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原监管合同的指标要求;原合同未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须与受让人就监管事项双方签订合同。

  (四)科室联审。自然资源分局将受理材料、初审意见和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转交确权登记科,确权登记科组织开发利用科、城市规划科、市政规划科、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等相关科室(单位)进行审签;报局审核。

  第十六条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第十八条对转让过程中提供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的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管理,引导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中介机构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提供虚假信息、恶意干扰市场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经科室联审,符合转让条件,经审查符合办理登记的条件,拟转****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4、工业用地的规划条件;(因历史原因无规划条件的,按照一般工业用地标准补充规划条件;有规划条件的,一般应执行原规划条件。)

  8、按照出让合同有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转让约定的,审查其提供的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

  转让企业(自然人)相关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及年限、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属于低效用地或闲置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受让人资格条件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出具审查意见同时拟定新的监管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原合同已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与转让双方就监管事项签订三方合同,受让人应接续原监管合同履约义务,若确需变更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原监管合同的指标要求;原合同未签订监管合同的,区政府(管委会)须与受让人就监管事项双方签订合同。

  (三)按照出让合同有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方可转让约定的,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审议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可实行预告登记转让。

  (四)已签订监管合同的须完成监管合同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等指标,并达到出让合同及监管合同等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