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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浦江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0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为更好的服务工业企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激发企业投资创业热情,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工业强县(市、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1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精神,根据《浦江县委办公室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两送两增”企业大走访活动的通知》(浦委办发〔2018〕5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是指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符合土地确权登记条件的用地范围内,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建筑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业建筑。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途, 满足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按本办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二)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且确因生产需要暂时无法整改的违法建筑,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拆除。

  (三)存在严重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并且无法整改的,或者经县工业企业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勘查认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企业申请。企业委托第三方对违法建筑进行土地勘测、房产测绘、编制建筑施工图、按规范要求做好整改,委托第三方出具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和房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向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消防安全评估和房屋质量检测由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组织并承担规上企业的相关费用。

  (二)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审查。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表并签署“符合要求、同意补办”(附表2),进入规划许可补办等后续环节;不符合要求、需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勘查的,上报县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联合勘查。县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联合勘查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经济商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乡镇(街道)或浦江开发区进行现场勘查,对厂区总平面布置、土地使用、建筑后退、违章建设、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进行联合勘查、出具联合勘查意见表(附表1)。

  (四)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核查。企业按照联合勘查意见表(附表1)整改完成后,由乡镇(街道)或浦江开发区进行现场验核,出具核查表。全部合格的,签署“整改到位,同意补办”(附表2);尚未整改到位的,责令企业继续整改。

  (五)规划许可补办。企业提交土地勘测报告、房产测绘报告、建筑施工图、房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核查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实确认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不动产登记。企业提交土地勘测报告、房产测绘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确认书、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和县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核查表(附表2),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不动产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2019年7月1日前申请的合法工业用地违法建筑符合本办法补办情形的,免除违法建设处罚(或者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2019年7月1日后申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城乡规划用途已调整的工业用地违法建筑,须与周边立面景观相协调,在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时,按建安成本价补偿)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