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25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工程职称专业:建筑设计、城市设计、建筑美术设计、城乡建设规划、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房屋建筑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白蚁防治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暖通空调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景观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建筑材料、工程造价、工程管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诚实守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逐年提供履职情况书面说明。 2.申报人员须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评审各阶段发现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论文、技术成果等失信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失信人将被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责任人,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4.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3.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高级工班、中级工班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8.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6.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 3.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10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 3.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分析、判断、总结能力,能够撰写技术报告。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建设工程项目、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够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1.系统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独立承担复杂建设工程项目、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工程技术分析、判断、综合、总结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或关键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标准、规范、规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本专业领域发展。 (5)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参与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参与完成3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10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参与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2项小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参与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 (9)参与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出台的3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2.任现职期间,具有1篇以上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施工或调试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技术成果。 (1)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4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5项甲级,或8项乙级,或10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主持完成3项甲级,或6项乙级,或8项丙级建设工程勘察项目。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5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0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大型,或5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6项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5)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10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4项中型,或8项小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8项大型或15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3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或16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或12项小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或2项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编写人完成1项全国统一定额、导则,或2项地方定额、导则,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完完成1项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或2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3项以上。 (9)从事建设工程政策研究、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业绩贡献特别突出,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正式出台的5个以上政策文件采纳采用。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未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应提供由本人撰写、与申报专业一致、代表自身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2篇以上。 1.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其中(1)-(7)条任意一项和(8)-(15)条任意一项):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5项县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第三方机构鉴定。 (5)主持完成3项大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测鉴定、工程造价过程技术咨询管理;主持完成8项大型或15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技术经济分析、招投标成果文件的编审;主持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城乡建设规划,并已印发实施。 (6)主持完成4项大型或8项中型白蚁防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主持完成6项大型或12项中型供热、供气、供水、排水等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境卫生工程项目的施工、设施设备运行维护。 (7)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项以上,并已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3项以上。 (8)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或作为主要编写人完成1项全国统一定额、导则,并已颁布实施;作为主要完完成1项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作为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2项发明专利,并已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0)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2项。 (11)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专利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 (13)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获得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被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计划等。 (15)产品技术开发、升级、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经省(部)级产品技术鉴定,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未发表论文或论文发表数量不足2篇或未出版著作的,应提供本人撰写、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4篇(已发表1篇论文的可只提供2篇)以上。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四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成绩突出,并受到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的。 第十条 在基层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累计工作满1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工作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领域实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相关或相近职称专业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依规执行。以职业资格申报的企业人员需在本单位注册且聘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人员需聘任对应专业技术岗位。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取得工程系列非建设工程专业职称人员,从事建设工程专业工作一定年限后,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建设工程现从事专业同级职称。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对应的工作年限分别为1、3、5年。 已取得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从事建设工程其他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且符合本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可根据专业能力和相关成果申报评审建设工程现从事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申报层级不高于已取得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层级。取得建设工程多个职称专业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业绩成果和专业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四川省专利奖创新创业奖2项。 (四)完成工程建设省级工法1项;起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1项,并已颁布实施。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5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1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四川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四川省专利奖创新创业奖3项。 (三)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或天府质量奖(个人)、中国质量提名奖(个人),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 (四)完成工程建设国家级工法2项,或工程建设省级工法4项;起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设计图集)2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设计图集)3项。 (五)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六)主持与本专业有关的省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累计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 第十七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建设难题,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银奖以上1项。 (二)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四川省专利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四)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3项以上,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创造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 (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或中华技能大奖,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一)“主持”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全面负责整个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课题负责人。 (二)“主要人员”指主研人员、主要起草人、主要完、主要编写人、主要发明人、主要获奖人。主研人员、主要完、主要编写人、主要发明人为排名前3名的专业人员;主要起草人为排名前5名的专业人员;主要获奖人为证书、文件所列人员。 (三)“主要参与人”指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师、生产运维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在项目实施中承担主要工作,能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的专业人员。 (七)专业学术期刊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每篇论文、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学位毕业论文不得作为专业论文。 (九)基层是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一)国家级奖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梁思成建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厦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科学研究奖,建筑设计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等。相应奖项根据国家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和有关文件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二)省级奖项:四川省优质工程天府杯、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四川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及其他省(市)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中建设工程类相应级别的奖项。相应奖项根据各省(市)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和有关文件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二)建设工程项目奖项对象为个人的以获奖证书为依据;获奖对象为单位(项目)的,与该奖项评奖条件相关、负责主持该获奖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等单位(项目)专业人员,以相应佐证材料为准;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建设工程项目奖项的,取最高奖项计。 (三)科研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主持人员、主要人员、主要参与人、参与完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为依据。 (七)享受提前1年或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高一级职称政策的,以有关部门(单位)印发的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为依据。 (八)大(甲)、中(乙)、小(丙)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划分标准:设计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为依据;施工或技术服务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为依据;勘察类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为依据;其他类的从其行业规模划分标准,如无规模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涉及范围、面积和重要复杂程度等认定其相当的型别。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为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和国家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本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