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往期专题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政策文件 为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市政工程建设水平,按照省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国家和省现行标准和规范。 2007、2008年竣工或经业主确认已交工投入使用,造价(标段)200万元以上的下列市政工程项目: (一) 项目申报统一由设区市质监站(福州市为市政质监站)具体负责。各市、县(区)质监站要列明接受质量监督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清单,设区市质监站汇总和甄别后,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厅申报(附件1)。 (二) 在2008年省厅市政工程质量检查中被评定为“差”或“无法评定”的项目的施工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必须单独向企业注册地或入闽登记地质监站申报所承担施工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清单(附件2)。 (一)10月15日前为市检,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市检完成后,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检查结果,填写《省检市政工程项目申报表》(附件3)及检查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省厅。 (二)第二阶段为省检,由省厅抽调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应做好检查的相关配合工作,事先组织相关施工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包括检查工具、基准桩号、水准点、路面厚度取芯等。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