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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30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国务院2020年1月8日常务会议要求,为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共14条,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目的、适用范围、办理原则、节点划分、内容与要求、时限与责任、争议处理、施行时间等。

  (一)明确过程结算原则。一是从约原则。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内容、验收及质量要求,以及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二是不得反复。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对已生效的过程结算文件重复提交或审核,确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重大错误除外。三是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将过程结算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同步与农民工、供应商、分包商等做好已完工程的工资、材料设备款、工程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

  (二)划分过程结算节点。一是引导每年一次。次数过多难以切实得到履行,同时也考虑财政评审部门的承受力。二是可验收可计量。预验收合格是办理过程结算的前提,如房屋建筑工程按桩基础、地下室、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划分,便于工程计量。

  (三)细化过程结算的文件内容、价款范围和要求。一是明确过程结算文件内容。避免实施中发包人提出过多的要求。二是明确过程结算价款范围,不宜结的先留置。范围包括已完工程相应合同价、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同时,明确工期奖罚、优质工程费等不列入过程结算,对不宜按节点断开或双方同意暂不列入当前结算的可留置到后续节点结算。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执行争议。三是明确过程结算支付比例。过程结算金额扣回预付款和留置质保金后全额支付。四是强调概预算控制原则。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不得超概的规定,已完工程过程结算款应在相应概预算金额控制下支付。

  (四)细化过程结算的时限和责任。一是明确提交与审核的时限与责任。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办法同时也提出时限建议,引导抓紧办结。承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报送的视为放弃;发包人不得以委托监理人参与核实为由延长约定的审核时限,超过约定时限不核实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报送金额。二是强调过程结算不影响工程进度款支付,进度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三是强调主体责任,无争议金额先支付。加强过程结算管理,鼓励全过程咨询。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过程结算审核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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