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BWIN官方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林业局人事处。 林业专业包括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草生态修复、林木种苗繁育、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和草原防灾减灾(如航空护林观察员、护林防火无人机监测、森林防灭火等)、湿地保护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石漠化(沙漠化)防治、科技推广、林业信息、林业调查监测及规划设计等技术岗位。 园林专业包括园林绿化、景观营造、花卉园艺、园林工程与建筑、自然景观利用和旅游休闲等技术岗位。 森林利用专业包括木竹材加工和利用、家具制造与工艺、林产化工、林草产品开发利用及质量检测(如木本油料和林下中药材的加工和利用等)、林草资源及产品认证与评估、林业机械装备制造、林业工程造价与监理、森林体验、森林康养、生态旅游休闲开发、草原利用等技术岗位。 自然保护地专业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资源管护、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科考监测与评估、科学实验、自然教育等技术岗位。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1.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获县级以上单位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科技或工程类奖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4.参与林业科技服务、自然教育、森林康养、森林体验、生态文明宣教、森林防灭火项目2项(次)以上,通过相关考核,并完成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任务。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3.县级以上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2个以上县级以上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9.主持营造林工程累计2万亩以上,成活率、幼林保存率、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集体林区累计10万亩以上,国有林场累计2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森林资源调查累计30万亩以上,或林业专业调查项目4项以上,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主要参与林业科技服务、自然教育、森林康养、森林体验、生态文明宣教、森林防灭火项目4项(次)以上,通过相关考核,或获得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3.市(厅)级科技成果或工程类技术成果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 4.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5)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排名前5)或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排名前5)或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排名前5),并在生产中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6.主要参与完成的市(厅)级以上或大、中型林业工程项目1项以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组织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合格。 8.主持完成的中、小型本专业工程项目1项以上,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组织的专家组鉴定或验收合格。 9.作为主要完成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的新产品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组织专家鉴定,达到区域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林业综合技术管理服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3.作为主要撰写人,参与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专著、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项)。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4)主持省级重大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完成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科研项目2项,技术成果有较大的技术突破,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行业评价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主持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选育的品种2个以上(排名前3)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获得国家林业新品种授权2个以上(品种权人排名前3)。 (6)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省级领导重要批示。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具有指导工程师或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工作的能力。 6.主要参加完成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1项及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 8.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单位或机构组织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 9.主持完成本单位主要生产产品研究、设计、工艺优化、技术改造等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或主要参与6项以上,通过实际生产检验达到相关标准,或经同行评议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1.主持营造林工程累计10万亩以上,成活率、幼林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集体林区累计20万亩以上,国有林场累计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森林资源调查累计60万亩以上,或林业专业调查项目6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2.主持开展林业科技服务、自然教育、森林康养、森林体验、生态文明宣教项目6项(次)以上,通过相关考核,或获得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2.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1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5 ,二等奖排名前3 )。 3.省(部)级工程类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5)。 4.市(厅)级工程类优秀成果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3项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5.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发明人或品种权人排名前3)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或第一设计人)3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6.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或省级地方标准3项,或规模以上企业标准4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7.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或大型)本专业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主持完成大、中型本专业项目3项以上,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9.作为技术负责人,在县级以上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区内连续10年达到资源管护责任指标,并取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 1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或主要完成人,在本专业综合技术管理服务中,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业绩突出,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BWIN官方平台,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认可。 4.在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须经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6.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实例材料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报告有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6)主持省(部)级重大项目3项,其中至少2项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至少1项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完成规模以上企业重点科研项目3项,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行业评价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7)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设计、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获得时任国家领导重要批示。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独撰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SCI一区论文2篇或SCI二区论文4篇。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工作的能力。 7.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在本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研发自主创新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做出突出贡献。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10,二等奖排名前7,三等奖排名前3)。 3.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相当奖励)获奖项目2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 4.国家级优秀设计或优秀工程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金奖以获奖证书为准,银奖排名前10,铜奖排名前5)。 7.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第一发明人或第一品种权人)2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8.承担的重点项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4.在本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平的重大项目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须经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1.本专业:指林业,细分为林业工程、园林工程、森林利用工程、自然保护地工程等四个专业领域。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3.项目形式包括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业绩成果包含论文、论著、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 4.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相近专业: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颁布)》本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之间的专业,但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之间视同本专业(或相同专业)。 5.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6.主持或项目负责: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科研项目、推广项目主持人一般指第1完成人。工程项目主持人一般应在排名前3,参加项目的全过程,个人对整个项目贡献量达到30%以上。 7.主要参与或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项目过程中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技术骨干,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科研项目、推广项目主要完成人一般应排名前3。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一般应在排名前5,参加项目的全过程,个人对整个项目贡献量达到20%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般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个人。正文中明确规定排名次序的,以正文为准。 8.参与或参与完成人: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的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10.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2.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生态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推动公众参与、增强国力、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质生态产品、美好生活的向往的效益。 14.学术、技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BWIN官方平台、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技术专著。 15.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内刊论文指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6.主要编著者、主要撰写人: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