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23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消防新规】解读二:做客广播电台为您解读最新高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对落实高层民用建筑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化解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8月6日9:00—10:00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FM99.9《城市进行时·苍洱消防之声》节目嘉宾: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杨建才,和您一起关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前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后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办公、商业、体育、医疗建筑等。 (一)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双责任主体。《规定》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中明确了这个问题。这种双主体的规定,也改变了单一责任主体的传统,在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真正主体甄别的问题,但从消防管理实务看,相较于仅赋予使用人的管理职责更为合理。 (二)规定了物业服务等机构职责BWIN网站。《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现状需要,在第四条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并明确规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通过行政规章明确规定提供涉及公共安全服务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内容。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再结合《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由此,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三)明确了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BWIN网站,《规定》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加强公告公示手段。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因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成为近几年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和充电等行为,2017年公安部曾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BWIN网站,规定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但此通告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未做明确说明。《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 《规定》第四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第三十七条: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