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2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民用建筑,即“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市规划局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初审意见后,应当就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城乡建设局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