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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IN必赢《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三)22.1.1 建筑规划及选址应调查分析周边的电磁环境,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应降低对周边电磁环境的影响。22.1.2 当建筑物内局部或全部区域电磁环境超过本标准第22.2节规定的控制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3 11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应贴邻幼儿园教室与卧室、学校教室与宿舍、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设施建筑、住宅等人员长期居留场所,当贴邻且超过表22.2.2的限值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2.1.6民用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GB51204的有关规定。 22上1建筑物与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边导线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电磁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等不应超过表22.2.2的规定。22.2.2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不应超过表22.2.2的规定。 式中:Ei——频率i的电场强度(V/m); EL,i——表22.2.2中频率i的电场强度限值(V/m); Bi——频率i的磁感应强度 (μT); BL,i——表22.2.2中频率i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式中:Ej———频率j的电场强度(V/m); EL,j——表22.2.2中频率j的电场强度限值(V/m); Bj——频率j的磁感应强度(μT); BL,j——表22.2.2中频率j的磁感应强度限值(μT)。 22.3.1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连接点的全部用户向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分量(方均根值)不应超过表22.3.1-1的规定; 2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鼠与基准短路容量不同时,谐波电流允许值应进行换算;3同一公共连接点的每个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宜按此用户在该点的协议容星与其公共连接点的供电设备容量之比进行分配;4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不应超过表22.3.1-2的规定。 22.3.2供配电系统的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谐波源设备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宜选用Dyn11联结组别的配电变压器。 2当配电变压器向非线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的降容系数D值应按下式计算,且变压器的实际负载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3三级医院的医技楼、大型数据中心等建筑物,可在配电干线末端靠近谐波源处设置有源滤波装置。4谐波源较多的一般公共建筑,可在办公设施、计算机网络设备等配电干线上设置无源或有源滤波装置;当采用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系统谐振。5建筑物谐波源较多的供配电系统,当设有有源或无源滤波装置且其谐波限值达标时,相应回路的中性导体截面积可不增大。6设有大功率谐波源的馈线上,可在靠近谐波源处设置有源或无源滤波装置。7剧院建筑中,舞台调光装置宜就近设置有源滤波器。8为X光机、CT机、核磁共振机等谐波较严重的大功率设备的供电专线,宜按低阻抗馈电线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器组可按其连接点的谐波特征频率配置电抗器。22.3.3有源滤波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并联型有源滤波器;2有源滤波器的额定补偿电流不宜小于装置连接点的总谐波电流或无功电流。 22.4.2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22.4.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源的进线处,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保护器的残压与电抗电压之和不应大于被保护设备耐压水平的80%BWIN官方平台。22.4.4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和户外光缆的金属增强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户外信号传输电缆的信号线,应在进户配线架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22.4.6有线电视系统、微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等的室外天线馈线,应在进户后首个接线装置处,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22.4.7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应分开敷设,当受建筑条件限制而必须平行贴近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22.4.8配电线路与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交叉时,宜垂直相交。22.4.9当建筑物内的电磁环境复杂,且未采用屏蔽型保护导管或槽盒时,视频监控系统和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具有外屏蔽层的同轴电缆。 22.5.1电子信息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各系统中最小电阻值的要求。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与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做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要求。 23.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所设置的智能化系统机房设计,不适用于大型数据中心、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和涉密信息机房的专项设计。 23.1.3各类机房的设置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用户使用、管理等要求。23.1.4机房面积应留有发展空间。23.1.5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机房的结构设计和设备的安装应采取抗震措施。23.1.6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应设置弱电间。 2机房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潮湿、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与其贴邻;3机房应远离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4机房应远离强电磁场干扰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23.2.2机房的设置应满足设备运行环境、安全性及管理、维护等要求。23.2.3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功能和管理职能分类集中设置机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与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设置;2安防监控中心宜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3与消防有关的公共广播机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4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宜独立设置;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宜与相应的设备运行管理、维护值班室合并设置或设于物业管理办公室;6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宜集中设置,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不同使用功能或分属不同管理职能的系统应有独立的操作区域。23.2.4有工作人员长时间值守的机房附近宜设卫生间和休息室。23.2.5信息网络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自用办公建筑或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公共建筑,信息网络机房宜独立设置;2商业类建筑信息网络机房应根据其应用、管理及经营需要设置,可单独设置,亦可与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机房合并设置。23.2.6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子系统宜合并设置机房;2合设机房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3分设机房时,每间机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4大型公共建筑必要时可设分控室。23.2.7安防监控中心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防监控中心宜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有多层地下室的地下一层,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2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安防监控中心应设于防护等级要求较高的综合体建筑或建筑群的中心位置;在安防监控中心不能及时处警的部位宜增设安防分控室;3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有关规定。23.2.8进线间(信息接入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单体公共建筑或建筑群内宜设置不少于1个进线间,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宜合设进线进线间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并靠近市政信息接入点的外墙部位;3进线间应满足缆线的敷设路由、成端位置及数量、光缆的盘长空间和缆线的弯曲半径、配线设备、入口设施安装对场地空间的要求;4进线间的面积应按通局管道及入口设施的最终容量设置,并应满足不少于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设施的使用空间与面积要求,进线进线间设置在只有地下一层的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宜在室内设置排水地沟并与设有抽、排水装置的集水坑相连;6当进线间设置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弱电设备时,涉密与非涉密设备之间应采取房间分隔或房间内区域分隔措施;7住宅建筑进线间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有关规定执行。23.2.9弱电间(弱电竖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弱电间宜设在进出线方便,便于设备安装、维护的公共部位,且为其配线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公共建筑应独立设置弱电间及其竖井;3弱电间位置宜上下层对应,每层均应设独立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形成套间;4弱电间不应与水、暖、气等管道共用井道;5弱电间应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6当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时,弱电间至最远端的缆线m;当同楼层及邻层弱电终端数瞿少,且能满足铜缆敷设长度要求时,可多层合设弱电间;7智能化系统性质重要、可靠性要求高或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宜增设1个弱电间(竖井);8弱电间的面积应满足设备安装、线路敷设、操作维护及扩展的要求。23.3机房设计与布置 23.3.2与机房内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机房。23.3.3机房的空调系统如采用整体式空调机组并设置在机房内时,空调机组周围宜设漏水报警装置,并应对加湿进水管及冷冻水管采取排水措施。23.3.4大型公共建筑的信息网络机房、智能化系统总控室、安防监控中心等宜设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和机房安全系统。 1机房组成应根据设备以及工作运行特点要求确定,宜由主机房、管理用房、辅助设备用房等组成。2机房的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和操作、维护等因素确定,并应留有发展余地。机房的使用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1)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当系统设备巳选型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A——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5~7; S——系统设备的投影面积(m2)。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m2/台),可取4.5m2/台~5.5m2/台; N——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台)。 >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m2); K——需要系数,需分类管理的子系统数量n:n≤3时,K取1;n为4~6时,K取0.8;n≥7时,K取0.6~0.7; S——每个需要分类管理的智能化子系统占用的合用机房面积(m2/个)。 1弱电间与配电间宜分开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设时,强、弱电设备及其线路必须分设在房间的两侧,各种设备箱休前宜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2弱电间的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落地式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2.5m(宽)X2.0m(深);当弱电间覆盖的信息点超过400点时,每增加200点应增加1.5m2(2.5mX0.6m)的面积;2)采用壁挂式机柜的弱电间,系统较多时,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3.0m(宽)X0.5m(深);系统较少时,面积不宜小于1.5m(宽)X0.5m(深);3)当多层建筑弱电间短边尺寸不能满足0.8m的要求时,可利用门外公共场地作为维护、操作的空间,弱电间房门应将设备安装场地全部敞开,但弱电间短边尺寸不应小于0.6m。3当弱电间内设置涉密弱电设备时,涉密弱电间应与非涉密弱电间分别设置;当建筑面积紧张,且能满足越层水平缆线敷设长度要求时,可分层、分区域设置涉密弱电间和非涉密弱电间。4弱电间内的设备箱宜明装,安装高度宜为箱体底边距地0.5m~1.5m。23.3.8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设备应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需要分区布置,当几个系统合用机房时,应按功能分区布置。2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于监视或操作。3工作时可能产生尘埃或有害物质的设备,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4电子信息设备宜远离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等主要的雷电流泄流通道。5设备机柜的间距和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机柜正面相对排列时,其净距离不宜小于1.2m;2)背后开门的设备机柜,背面离墙边净距离不应小于0.8m;3)设备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侧面离其他设备机柜净距不应小于0.8m,当侧面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4)并排布置的设备总长度大于6m时,两侧均应设置通道;5)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6壁挂式设备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侧面距墙应大于0.5m。7活动地板下面的线缆宜敷设在金属槽盒中。23.4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1对环境要求较高的机房,其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或动态状况下测试,每立方米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悬浮粒子数,应小于1.76X107粒;2机房内的噪声,在系统停机状况下,在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5dB(A);3机房的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应满足本标准表22.2.2的规定;当机房的电磁环境不符合智能化系统的安全运行标准或信息涉密管理规定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2机房内敷设活动地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的要求;地板敷设高度应按实际需求确定,宜为200mm~350mm; 3弱电间预留楼板洞应上下对齐,楼板洞尺寸和数掀应为发展留有余地,布线后应采用与楼板相同耐火等级的防火堵料封堵; 4弱电间地面宜抬高150mm,当抬高地面有困难时,门口应设置不低于150mm高的挡水门槛; 6机房室内装修设计和材料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23.4.3各类机房对电气、暖通专业的要求应符合表23.4.3的规定。> 1机房设备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2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总控室、公共广播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等宜设置专用配电箱。当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机房,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联动时,供电电源可合用配电箱。3各机房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23.5.1的规定。 5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10A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1机房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包括等电位联结、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等宜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按系统中最小值确定,并符合本标准第12.5.10条的规定; 2机房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该箱的接地导体与机房地板钢筋单点接地,并采用铜导体与建筑物总接地端子箱以最短距离连接;3弱电间(弱电竖井)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接地干线宜采用不小于BVBVR)-25m而的导体与机房接地端子箱连接;弱电间(弱电竖井)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与楼层钢筋做等电位联结;4当建筑内设有多个机房时,各机房接地端子箱引出的接地干线应在弱电间(弱电竖井)处与竖向接地干线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的有关规定。23.5.3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和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的规定;2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3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均应为LOX1070.cm/1.0X10100.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4机房内采用的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基材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23.6消防与安全23.6.1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3.6.3机房出口应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能自动关闭的门,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打开。23.6.4设在首层的机房的外门、外窗应采取安全措施。23.6.5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可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或警卫室。 24.1.3民用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能效标准规定的电气产品和节能型电气产品。24.1.4本标准采用变压器容量指标作为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一项指标,建筑电气的设计宜符合表24.1.4中变压器容量指标的要求。 24.1.5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和本章的有关规定。24.1.6建筑电气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4.2.1供配电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系统可靠性要求,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节能的供配电系统。 1建筑电气设计应合理确定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减少变压级数,用户用电负荷容量大于250kW时,宜采用高压供电。2负荷中心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xb,yb,zb)——负荷中心坐标; (xi,yi,zi)——各用电设备的坐标; EACi——各用电设备估算的年电能消耗量(kWh)或计算负荷(kW)。3当建筑物内有多个负荷中心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设置变电所。 24.2.4变压器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4.1.4条规定外,还应使变压器工作在经济运行范围内。24.2.5在采取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的基础上,在负荷侧应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设备,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6.4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功率因数较低的大功率用电设备,且远离变电所时,应就地设置无功功率补偿;2安装无功补偿设备不得过补偿。24.2.6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晶闸管调光设备等应就地设置谐波抑制装置。24.2.7用电设备的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闪变时,应采取限制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措施。24.2.8电缆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相关规定外,尚宜根据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长寿命周期电缆,降低运营成本。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24.3.1建筑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 24.3.3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民用建筑不应选用白炽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求灯,一般照明的场所不应选用荧光高压求灯;2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前提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在满足识别颜色要求的前提下,宜选择适宜色度参数的光源; 4走道、楼梯间、卫生间和车库等尤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单端荧光灯或LED灯;5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采用LED灯,其他应急照明、重点照明、夜景照明、商业及娱乐等场所的装饰照明等,宜选用LED灯;6办公室、卧室、营业厅等有人长期停留的场所,当选用LED灯时,其相关色温不应高于4000K。24.3.4气体放电灯应单灯采用就地无功补偿方式,补偿后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4.3.5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其中体育照明使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具的效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的相关规定。2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24.3.6照明设计所选用的光源应配置不降低光源光效和光源寿命的镇流器及相关附件。当气体放电灯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光源时,其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24.3.7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2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按该场所照度要求、营运时间等自动开关灯或调光;3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门厅、电梯厅、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除疏散照明外宜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4功能性照明宜每盏灯具单独设置控制开关;当有困难时,每个开关所控的灯具数不宜多于6盏;5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自动控制;6大空间室内场所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7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应集中控制;8设置电动遮阳的场所,宜设照度控制与其联动。24.3.8建筑景观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景观照明应至少有三种照明控制模式,平日应运行在节能模式;2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或关灯的节能控制。24.4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24.4.1应合理选择电动机的功率及电压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额定功率大于200kW的电动机宜采用高压电动机;3恒负荷连续运行,功率在25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宜采用同步电动机;4除特殊要求外,不宜采用直流电动机; 24.4.2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应具有规定程序集中调度和控制的群控功能。24.4.3电梯处于空载时宜具有延时关闭轿厢内照明和风扇的功能,宜采用变频调速和能量回收的电梯。24.4.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在空载时,应能暂停或低速运行。24.4.5地下车库宜设置与风机联动的一氧化碳(CO)监测装置。24.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24.5.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分布式系统实现分散控制、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利用控制和信息集成技术。 24.5.3冷源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1当根据冷量控制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运行台数时,水泵及冷却塔风机宜采用调速控制;2根据制冷机组对冷却水温度的要求,监控系统应按与制冷机适配的冷却水温度自动调节冷却塔风机转速; 24.5.4热源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1采取回水温度法、热负荷控制法控制锅炉机组的启停、台数及投入运行的热水泵台数、转速;2采取回水温度法、热负荷控制法控制热交换器的台数和投入运行的热水泵台数、转速;3根据二次侧供水温度调节一次侧水和蒸汽阀,控制热交换器产生的二次侧热水供水温度在设定值范围内。24.5.5空调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1在不影响舒适度的情况下,温度设定值宜根据昼夜、作息时间、室外温度等条件自动再设定;2根据室内外空气焙值条件,自动调节新风量的节能运行;3采用室内二氧化碳(CO2)浓度的检测来自动调节新风量,在保证舒适度的前提下采用最小新风量控制;4空调设备的最佳启、停时间控制,负荷间歇运行控制;5在建筑物预冷或预热期间,按照预先设定的自动控制程序启动或停止送新风;6夜间新风注入控制;7过渡季节,进行零能量区域控制。24.5.6建筑物内照明系统的监控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1工作时段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2工作分区设置与工作状态自动转换;3在人员活动有规律的场所,采用时间控制和分区控制两种组合控制方式;4在人员活动无规律的场所,采用红外线在可利用自然光的场所,采用照度传感器的调光控制方式。24.5.7室外照明系统的监控除符合本标准第24.3.8条规定外,尚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1建筑小区照明宜采用分区、分时段程序开关控制和光电传感器控制两种组合控制方式;2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宜采用分时段程序开关控制方式。24.5.8给水排水系统宜按预置程序在用电低谷时将水箱灌满和污水池排空。24.5.9在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宜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控制变压器运行台数。24.6其他24.6.1选用交流接触器的吸持功率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8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宜采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接触器。24.6.2大型公共建筑中的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宜采用定时控制。 25.1.2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25.1.3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4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25.1.5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BWIN官方平台,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25.1.6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第24章的规定外BWIN官方平台,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25.1.8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第21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25.1.9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有关规定。25.2光伏发电系统25.2.1本节可适用于通过220V/380V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民用建筑光伏发电系统设计。25.2.2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综合日照条件、建筑条件,并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及便于安装、清洁、维护的要求。 式中:Ep——年发电量(kWh/a); HA——水平面年太阳能总辐射量[kWh/(m2·a)]; PA——光伏组件安装容量(kWp); Ea——标准条件下的辐照度(kWh/m2); K——综合效率系数,包括光伏组件类型修正系数、转换效率修正系数、光伏组件的位置修正系数、光照利用率和光伏发电电气系统效率等。25.2.5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负荷性质、供配电系统和电网条件确定。25.2.6采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围护结构时,光伏发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应满足光伏组件的电气性能要求;6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25.2.7民用建筑光伏方阵宜采用固定式布置,非围护结构的光伏方阵安装倾角应结合建筑的形式、场地面积、光伏发电系统的类型、年平均辐照度和气候条件进行设计。25.2.8在人员可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25.2.9光伏汇流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警示标识;2应具有隔离保护措施;3设置在室外的箱体应采用金属箱体,并具有防水、防腐等措施,其防护等级不低于1P65;4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5输入回路应具有防逆流及过流保护;6需要监测光伏组件的工作状态时,可在汇流箱内设置监测装置。25.2.10直流线路的选择与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伏组件、光伏方阵和直流主干线电缆应能承受预期的外部环境影响;2电缆应有固定和防晒等措施。25.2.11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逆变器的直流侧应设置隔离开关。2独立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容最应根据负荷性质和最大功率确定。3同一个逆变器接入的光伏组件串的电压、方阵朝向、安装倾角应一致。4逆变器允许的最大直流输入电压和功率不应小于其对应的光伏组件或光伏方阵的最大开路电压和最大直流输出功率。5光伏组件串的最大功率工作电压变化范围应在逆变器的最大功率跟踪电压范围内。6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电网相关技术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2)在直流侧和交流侧都应采取隔离措施;3)应具有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和防止孤岛效应的功能;4)未设置隔离变压器的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5)除维修时间外,逆变器的控制电路应保持与电网的连接,监测电网状态;6)应确保与电网具有相同的电压、相位、相数、频率和接线逆变器应设置通信接口。8逆变器的直流侧宜设置光伏用直流电弧故障断路器。25.2.12光伏发电系统储能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储能装置。2当光伏发电系统配置储能装置时,其储能电池的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C——储能电池容量(kWh); D——最长无日照期间用电时数(h); F—储能电池放电效率的修正系数(通常取1.05); P0——负荷容量(kW); U——储能电池的放电深度(通常取0.5~0.8); Ka——交流回路的损耗率(通常取0.7~0.8)。3储能装置宜设置通信接口。25.2.13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伏发电系统的并网方式和安全保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50865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50866等的规定; 6光伏发电系统应配置电能计量装置;7并网处设置的并网箱(柜)应设置警示标识,箱(柜)内应设置具有明显断点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8光伏发电系统总容量不宜超过上一级变压器额定容量的25%;9光伏发电系统额定电流与并网点的三相短路电流之比不宜高于10%;10光伏系统接入配电电网可采用专线光伏发电系统宜配置无功补偿装置。25.2.15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控、通信和计量装置应根据系统自身技术要求和电网的条件合理配置。25.2.16光伏发电系统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第12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光伏汇流箱内应设置限压型电涌保护器;2光伏发电系统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母排;3当敷设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时,应使其与直流电缆和交流电缆以及附件平行,并尽可能紧密接触;4在直流侧,不得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25.3导光设备25.3.1应根据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环境条件、建筑物自身的特点、照明要求,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选择导光设备。25.3.2在人员工作或停留的地下房间或场所,无天然采光时宜设置导光设备。25.3.3采用导光设备的区域,应同时采用人工照明及其控制措施。25.3.4导光设备适用于一般照明,不得作为应急照明使用。 1应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2安装在地面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3宜接近或在需要采光房间上方设置; 5应便于维护、清洗和更换;6不应设在大面积的遮光区域;7不应穿越防火分区;8不宜设在多尘、多污染的区域。25.3.6导光管采光系统应具有防盗、防水、防撞击、抗老化和隔热、隔绝紫外线导光管采光系统的反射材料的反射率不宜低于0.95。25.3.8导光管采光系统安装长度不宜超过管径的20倍,传输效率不宜低于0.75。25.3.9高度较高或照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采用大管径导光管;高度较低或照度要求较低的房间,宜采用中小管径导光管。25.3.10光纤采光系统应具有隔热、隔绝紫外线光纤采光系统安装长度不宜大于20m。光纤弯曲半径不宜小于25mm。25.3.12光纤采光系统适用于高度较低或照度要求较低的房间。宜采用混合光源的产品。25.4能效监管系统25.4.1能效监管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能耗类别和用能设备特点进行设计。25.4.2建筑的分类和分项能耗数据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285的有关规定。25.4.3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既有功能,实现数据共享。25.4.4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建筑用能系统的既有功能,不应降低系统技术指标。25.4.5能效监管系统设计应按照建筑能耗的分类和分项要求,对能耗数据进行归类、统计和分析,并可自动、定时向上一级数据中心发送能耗数据信息。25.4.6电类分项能耗计量装置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建筑物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能计量装置的设置要求;3宿舍公共部位和供未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集中设置多回路电能计量装置;供成年人使用的宿舍居室,应按居室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4办公建筑和商店建筑的对外出租用房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旅馆建筑的客房、厨房等区域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7教育建筑的实验设备应以实验室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教室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设置电能计量装置。25.4.7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功能电能表和数字电能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1.0级;2数字电能表应至少具有计量三相(单相)有功电能的功能;3多功能电能表应至少具有监测和计量电流、电压、有功电能、无功电能等功能,并具有可扩展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最大需量等监测功能;4电流互感器精度等级不应低于o.5级,变比应与被测量回路的电流值相适应;5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断电数据保护功能,当恢复供电后,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计量功能。25.4.8能效监管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安全性、环境条件等要求,选择传输介质和缆线传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备技术要求等确定;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当布线困难时,可采用无线能耗计量装置与系统主机设备之间的数据传输宜采用有线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25.4.9能效监管系统主机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主机设备宜设置在机房内,其机房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2能效监管系统主机设备应配置专用服务器和系统管理软件;3能耗监测数据应采取冗余和备份措施;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年;4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等网络安全措施。25.4.10能效监管系统软件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1应支持不同类型的能耗计量装置的接入;2应支持B/S架构或C/S架构;3对于无法自动计量的能耗数据,应允许人工录入;4应具有自动监测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传输设备通信状态的能力;5应能设置系统能耗数据采集周期,采集频率不宜大于1次/h,并具有可调节性;6应能实时监测自动采集的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并自动保存到数据库,进行历史数据分析;7应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报表与能耗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8应具有能耗预测、考核的功能;9应具有报警管理功能;10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日志及系统参数设置等功能;11与上一级数据中心通信应采用高级数据加密标准(AES)进行加密。25.4.11能效监管系统的供电、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本标准第23章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主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数据采集器等应配置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2采用具有金属屏蔽层的缆线并穿钢管敷设时,屏蔽层及钢管均应可靠接地。26 弱电线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外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管道、桥架、导管、线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包括用地红线内园区综合管道、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应避免因电磁场、环境温度、外部热源等因素对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传输质量带来的影响,并应防止在敷设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线缆自重和建筑物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带来的损害。26.1.4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地下综合管线、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26.1.5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信号传输、供电及控制线V及以下时,宜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300V的铜芯绝缘电缆;当布线V以上时,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500V的铜芯绝缘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弱电系统设备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等线缆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采用穿导管或在封闭式槽盒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2供电线V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3广播信号传输线OOV及以上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4有线电视信号传输与供电线V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槽盒内敷设;当与其他不同交流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5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V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与其他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 7当系统线缆受外界电磁场干扰严重或弱电系统自身供电、信号传输和控制电缆存在相互干扰时,其导管或槽盒内可采用屏蔽型电缆等抗干扰保护措施。26.1.7弱电线路线缆采用导管、槽盒敷设时,应满足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布线的规定。 2住宅建筑室内穿导管敷设线缆应采用燃烧性能分级不低于B2级的电缆或光缆;3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内弱电系统线缆的燃烧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13.9节的规定。26.1.9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26.2园区综合管道26.2.1园区内弱电布线系统线缆应首选地下综合管道方式敷设,当遇有特殊敷设要求的场地,可选用地下专用电缆沟等方式敷设。地下综合管道应包括通信专用管道和其他弱电布线地下综合管道路由设计应与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整体设计相结合,与园区内建筑、道路、桥梁、专用电缆沟等土建设施同步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有电蚀、化学腐蚀和强烈震动的地段;2应避开已有在建规划或土壤沉降未结实的地段;3应避免在冻土层和翻浆层内。26.2.3地下综合管道的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宜敷设在人行道下或人行道旁的绿化带下;2管道宜在建筑物弱电管道进出多的道路一侧; 2在下列敷设环境下应采用厚壁钢导管:1)管道穿越车行道路时不具备包封条件的地段;2)管道埋深过浅或路面荷载过大的地段;3)管道附挂在过河桥梁底部上或跨越沟渠或需要悬空布线)管道受电磁场干扰影响、需加设屏蔽或需特殊防护措施的地段;5)建筑物引入管道、沿墙或沿立杆引上暴露的管道。 26.2.7地下综合管道的容量应按照近期、远期线缆使用需求及备用管孔数确定。在同一路由上,管道应按远期容量一次建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综合管道中通信专用管道管孔的容量应满足3家及以上电信业务经营者敷设光缆的需要;2用作敷设光缆等线缆的地下管道(每一单孔管)宜按需求一次敷设多根32mm或40mm外径的硅芯塑料子管道,其多根子管道的总外径不应超过原管道内径的85%; 26.2.8大型园区地下综合管道中各段管道数量、管径及备用管道最低数量宜按表26.2.8的要求执行。> > 26.2.9地下综合管道宜按弱电各线缆敷设容量需求进行不同管道材料与管径的组合配置。26.2.10地下综合管道的埋地深度、人(手)孔放坡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综合管道顶部至绿化带地面或人行道路面最小埋深宜符合表26.2.10的规定;> 2进入人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净距不宜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0.3m;进入手孔处的地下综合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0.2m;3塑料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塑料管道下应做基础层,管道上部应加敷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及管道外加设钢筋混凝土外包封固定等措施;4地下综合管道敷设时应向人(手)孔放坡;管道坡度宜为0.3%~0.4%,不得小于0.25%;当室外道路或地势已有坡度时,可利用其地势获得坡度;5地下综合管道中直线管道敷设的段长离两边人(手)孔间距不宜超过120m,且同一段管道不得有S形弯道。26.2.11地下综合管道与通信设施或弱电设施之间衔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用通信网人(手)孔至用地红线内通信设施进线间处的衔接管道(引入管)不宜少于6根单孔管;园区人(手)孔至单栋建筑物弱电设施进线间的衔接管道(引入管)宜采用4根及以上单孔管;2管道人(手)孔之间的衔接管道宜采用4根及以上单孔管;3管道应与园区屋外各弱电线缆交接箱、分接箱、控制箱、过路箱、立杆等引上管衔接;4与室外弱电系统终端设备衔接的管道应采用不低于壁厚2.0mm的热浸锁锌钢导管或采用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刚性塑料导管,导管埋地深度不宜低于0.7m,引出地面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26.2.12人(手)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的分叉点、管道拐弯处、道路的交叉路口、坡度较大的转折处、跨越桥梁的两端处、设有室外线缆交接箱处、建筑物引入处、采用特殊方式穿越道路的两端等部位,宜设置人(手)孔;2人(手)孔位置应与电力电缆管、热力管、燃气管、排水管等地下管线的检查井相互错开;其他机电设施的地下管线不得在人(手)孔内穿过; 4地下管道引上处、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基座处,宜采用手孔。26.2.14弱电综合管道人(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选择。26.2.15园区地下设置封闭式或可开启式专用电缆沟(通道)、共同沟或综合管廊时,其电缆沟与线缆的敷设方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中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 2应设置在人行道边的绿化带内、院落的围墙角处;3应设置在不易受外界损伤、易于安全隐蔽和不影响周边环境美观的位置;4伸入箱内的导管应易与附近人(手)孔连通,并利于施工和维护。26.3.2室外落地式线缆交接箱、配线箱及有源设备箱(柜)安装底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底座并预埋3根~5根直径90mm及以上锁锌钢管或PVC引上管;2底座基础顶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3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所配置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0.1m及以上;4底座与管道、箱体间应有密封防潮措施。26.3.3室外光缆交接箱、配线箱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配置熔接配线一体化模块,适配器或连接器宜采用SC、LC或FC类型;2箱体内应有光分路器的安装空间和光缆终接、保护及跳线箱体门板的内侧应具有存放资料记录卡片的装置;4箱体应能适应当地室外环境,具有防尘、防水、防盗等功能;箱体的防护等级应达到1P54的要求,箱体应接地。26.3.4园区配线设施(交接、配线、有源设备箱柜)宜置于就近建筑物的弱电配线设施用房内,弱电配线设施用房应预留园区配线设施的安装空间及引入管道。26.3.5园区地下综合管道、电缆沟内线缆应满足防水、防雷击、抗电磁干扰等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通信、安防、消防等系统主干线缆应具有防啃齿动物进入等要求。26.4建筑物引入管26.4.1单体或群体建筑引入管应方便室外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专用管道或弱电系统管道的引入,并按需求宜设置一处或多处引入点。26.4.2引入管的根数及管径应按建筑物内弱电各系统光(电)缆进出的容量和远期扩容发展的需求确定。26.4.3引入管宜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通信进线间、弱电进线间或地下一层易于引入管设置的公共部位。 26.4.5地下综合管道的引入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热浸锁锌焊接钢导管,其引入建筑物导管的点位数、导管根数、导管公称口径的选择宜符合表26.4.5的规定。> > 26.4.6引入建筑物的综合导管可采用在地下室钢筋混凝土墙中预留内嵌止水钢板引入方式,或可在钢筋混凝土墙上预留公称口径150mm及以上规格的金属厚壁止水钢套管群方式。26.4.7引入建筑物地下室的综合管道伸出外墙时不应小于2.Om,并应向室外人(手)孔方向倾斜,防水坡度不应小于0.5%。26.4.8直接引入建筑物地下室的弱电终端设备用户管宜采用多根公称口径为25mm~50mm的热浸锁锌焊接钢导管,并应在地下室外墙上采取止水措施。26.4.9由室外地下直接引入防空地下室外墙的弱电综合管道应采取防护密闭管穿墙措施,并应在出墙管道口的外侧设置弱电防爆波井。26.5建筑物内配线建筑物内弱电配线管网设计应与其他专业协调配合,应选择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合理的路由。26.5.2建筑室内正常环境下,弱电配线管网中线缆暗敷设时,可选用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燃烧性能B1级且中等机械应力的刚性塑料导管;明敷设时,可选用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26.5.3综合布线系统信息通信线缆宜独立穿金属导管或在金属槽盒内敷设,其他弱电系统线弱电线缆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暗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管在墙休、楼板内暗敷时,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导管除外;2导管在地下室各层、首层底板、屋面板、出屋面的墙体和潮湿场所暗敷及直埋于索土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锁锌钢导管,或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3导管在屋内二层底板及以上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墙体内暗敷设时,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热锁锌钢导管,或采用不低于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5导管暗敷设时,不应穿越非弱电设备类的基础。26.5.5弱电线缆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或在金属槽盒内明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管在地下室或潮湿场所明敷设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锁锌钢导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3槽盒可在楼板下顶棚内或梁下水平吊装,或采用托臂式支架安装;4槽盒明敷设时,在经过横梁、侧墙或其他障碍物处的间距宜不小于100mm;5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给水管和消防压力水管同侧敷设;当在同侧敷设时,应在强电管道最下方且采取保护措施。26.5.6楼层金属导管在直线段或弯曲段暗敷或明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管直线段敷设时,应在导管长度不大于30m处加装过路盒(箱); 4导管U形弯曲敷设时,其弯曲点应靠近导管的两端,且中间直线导管S形弯曲敷设时,其弯曲点处应加装过路盒(箱); 6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当敷设导管外径不大于25mm时,其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1单根25对及以上的大对数对绞电缆、12芯及以上光缆或单根其他弱电主干线根直线导管内敷设时,其管径利用率不宜大于50%;当在1根弯曲段导管内敷设时,其管径利用率不宜大于40%; 2同一根导管内敷设多根4对对绞电缆或多根4芯及以下配线光缆或多根其他弱电线缆时,其管径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30%; 3同一根槽盒内可同时敷设多根电缆或光缆,其电缆槽盒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50%。26.5.8弱电配线管网在有酸碱腐蚀介质的环境场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线缆室内暗敷或明敷设时,宜穿钢塑复合型导管或在耐腐槽盒内敷设;在非高温或非易机械损伤的场所,可穿燃烧性能B1级且中等机械应力的塑料导管或在塑料槽盒内敷设;2线缆室外埋地敷设时,宜穿钢塑复合管、热浸塑钢导管或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塑料导管;采用塑料导管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3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 1楼层水平槽盒引出至每个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过路箱或终端出线盒的导管,宜采用一根或多根外径为20mm~25mm的导管;2楼层每个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至本单元内弱电终端出线盒的导管不宜穿越非本单元的房间。26.5.10建筑物竖向配线管网宜采用金属槽盒或金属导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4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方式;5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6高度250m以上的公共建筑,除弱电间(竖井)外,宜增设1个弱电间(竖井),供弱电系统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线缆使用,增设的弱电间(竖井)可与强电备用竖井合用。26.5.11弱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芯及以上光缆时,宜采用非金属加强芯线缆,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当线缆有分隔要求时,槽盒内应加金属隔板。26.5.12弱电系统采用金属屏蔽刑电缆时,其金属屏蔽层应可靠接地。26.5.13对电磁场干扰提供增强防护或有抗外界电磁场干扰需求的场所,其信息通信及其他弱电系统电缆应全程采用金属导管或槽盒防护,且应将系统管网中金属配线箱、过路箱、导管、槽盒及终端出线盒的金属外壳可靠连续导通及多点接地,并符合本标准第8.10.10条的规定。26.5.14楼层导管及槽盒不宜穿越建筑结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抗震或沉降的补偿措施。26.5.15弱电配线管网穿越人防地下室围护结构处和人防区域内的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和密闭楼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有关规定。26.5.16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弱电配线管网金属管及槽盒不应穿越建筑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内墙。当导管及槽盒必须局部穿越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内墙或楼板时,应对金属导管及槽盒采取防火措施,并应在穿越段的管槽外加设与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相同的装饰材料进行包封。26.5.17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材料封堵;2金属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m2时,应在线缆敷设后进行管槽内部防火封堵;3导管或槽盒内外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照耐火等级要求,可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26.5.18弱电配线管网在避难层和避难区域(间)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层非避难区域和避难区域(间)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金属终端出线金属导管或槽盒明敷设时,不应直接由非避难区域穿越防火墙至避难区域(间)内;3公共建筑各避难层的避难区域(间)与非避难区域防火墙交接处,根据应急防灾设备情况可设置一个专用弱电间,其净面积不宜小于2m气专用弱电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高度100m及以上的建筑物中,由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直接引至各个避难区域(间)专用弱电间的应急防灾专用线路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750°c、90min耐火型线m及以上的建筑物中,各应急防灾系统的专用物理双链路线路,应由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监控中心分别经由弱电竖井和备用竖井引至避难区域(间),竖向或水平管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6避难区域(间)内金属导管或终端出线盒及过路盒应暗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金属导管或槽盒需要在避难区域(间)内明敷设时,其管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6.5.19弱电配线管网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器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6.5.19的规定。> 26.6建筑物内配线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设置信息通信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数字无线对讲、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广播、建筑设备管理、火灾自动报警、公共安全、弱电配套电源设备及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等设施,其管槽敷设的方式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26.6.2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设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信息设施时,涉密与非涉密信息设备机箱(柜)及线缆管槽之间应采取物理分隔和有效防护的屏蔽措施。涉密线缆应独立穿金属管或金属槽盒敷设,并可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外加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26.6.3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可选用通用19in标准网络及布线设备落地或挂墙机柜。26.6.4进线间、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配置布线系统设备或信息网络设施时,宜安放在通用19in标准落地或挂墙机柜内,并符合下列规定:1落地或挂墙机柜的前门、后门(后板)及两侧板体应便于设备安装维护时可拆卸与开启;2落地机柜在室内居中安装且总宽度为800mm时,其前门与后门离墙净空不宜小于1000mm;当机柜总宽度为600mm时,其前门与后门净空不宜小于800mm;3落地机柜靠墙安放且外框总宽度为800mm时,其前门净空不宜小于1000mm;4落地或挂墙机柜靠墙安放且外框总宽度为600mm时,其前门净空不宜小于800mm;5挂墙机柜靠墙安放时,应采用螺栓固定,其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0m~1.5m;6落地机柜安置在抗震设防地区时,应采用螺栓固定且采取防震措施;7弱电竖井内安置落地或挂墙机柜时,竖井内净尺寸深度应满足机柜前门开启的需求;当受竖井净空条件限制时,维护人员可在竖井外走道上操作,竖井内净尺寸深度宜不小于1.0m。26.6.5楼层弱电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宜固定明装在弱电间(电信间)、弱电竖井内墙上,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0m~1.5m。26.6.6当受建筑条件限制,楼层不宜设置弱电间或弱电竖井时,可采用墙体内嵌装楼层弱电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的方式;配线箱或分接箱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5m或1.5m,过路箱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5m。26.6.7墙体内嵌装的楼层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应具有防潮、防尘要求且加装锁具,箱体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P54。26.6.8应选择标准规格尺寸的金属箱体。当选择非标准的配线箱、分接箱和过路箱时应采用金属钢板制作。26.6.9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根据用户信息点数量、引入线缆(含预留长度)、用户终端线缆数屈、业务需求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安装位置,应便于光网络单元(ONU)光缆与设备电源线引入,并满足用户区域内移动终端设备无线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宜在用户区域室内侧墙上嵌装或安装在用户19in标准机柜上,其安置的位置宜靠近金属导管入户的引入侧;采用侧墙嵌装方式时,其箱体底边距地高度宜为300mm;3在用户单元信息配线A电源接线盒,并将电源线穿管暗敷设引至配线箱内电源插座上。信息配线箱的电源也可直接从用户配电箱接至箱内电源插座。26.6.10楼层信息出线盒宜采用暗装方式,盒体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并与附近暗装电源插座安装高度相同。26.6.11楼层管线在吊顶内敷设时,过路盒宜敷设在吊顶内且盒口朝下;当楼层管线埋地敷设时,过路盒安装于墙上,底边距地宜为300mm。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应 “ , 反面词采用 “ 不应 ”或“ 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宜 “ , 反面词采用 “ 不宜 ”; 2 条文中指明应 按其他有关标准执 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 ” 或“ 应按……执行 ”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11614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GB/T 50200 2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 GB 5034822 《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 》 GB/T50356 28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629 《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 GB/T 5086530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GB/T 5086631 《建筑电气工程电磁兼容技术规范》 GB 5120432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36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 870237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 1 部分:总则》 GB1404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