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1-19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52-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1、6.7.4、6.8.6、6.8.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同时废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 169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 先进标准BWIN必赢,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 定;4.规划控制;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3. 将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的方式修改为按高度分类的方式。 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分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个方面,增加标 识系统要求。增加建筑模数和防灾避难方面的要求,删除建筑无 障碍设施和停车空间等内容要求。 4. 将“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改为“规划控制”,并突出 规划控制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 “城市设计”和“建筑连接 体”两个小节;将原“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并入“建筑 基地”小节。 5. 建筑布局增加关于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内容。增加了 停车场设计规定。对原竖向设计进行了适当修正调整,增加了地 下建筑顶板的绿化工程的要求;对室外管线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 调整。 6. 对建筑物的使用人数的确定原则作出规定,补充对地下 室的相关要求。对设备层和避难层避难区外布置设备用房增加了 相关要求。增加了对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要求。明确楼梯净 宽度的概念,增加踏步防滑系数要求。增加了墙身隔声、防渗要 求;增加了外墙外窗台防排水构造要求。增加了门窗、幕墙、防 滑楼地面、吊顶的设计要求。新增室内外装修材料的环保要求。 增加了对既有建筑改造的要求。 7. 增加了居住建筑卧室和起居室、医疗建筑、教育建筑的 采光要求;增加了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对人工照明环境 也提出了要求。增加了防潮的内容,新增改善室内热环境的被动 节能技术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声学设计方面的要求。 8. 调整了给水排水专业的技术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集中供 暖的基本条件,增加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的要求。对电气 专业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调整,增加了明敷接闪器的要求。补 充了对燃气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 楼,邮编:100048) 0 顾 均 朱 茜 林 琳 郭 景 杜志杰 张建斌 桂学文 赵元超 刘玉龙 钱 方 鹿 勤 孙 彤 潘忠诚 陈晓青 徐 锋 陈荔晓 车学娅 白红卫 蔡昭昀 薛 锋 郝佳俐 单立欣 刘德明 冯志涛 张丽萍 李 军 许世文 杨仕超 宫力维 柳 澎 吉 第 林若慈 唐 毅 董 宏 闫国军 师前进 郭汝艳 王 为 王 健 孙 兰 李俊民 陈云玉 马长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崔 恺 汪孝安 梅洪元 倪 阳 王洪礼 费 麟 韩光宗 王 引 党春红 奚聘白 秦佑国 邹 瑜 杜毅威 姜文源 寿炜炜 杨永慧 1.0.1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 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8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 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 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保障人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与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 服务设施。 2.0.5 建筑基地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6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用地红线 property line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红线、建设用地边界内,另行划定 的地面以上建(构)筑物主体不得超出的界线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 率(%)。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 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 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 的日照时间。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 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 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承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 部件。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 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碰撞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 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支承装置与支承结构)组成的可相 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 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建 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 观等要求的措施。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 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 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采 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 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 3.1.1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 O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髙度大于24.0m 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丁 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3.5.2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髙、门窗洞口等主要 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 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 (n为自然数); 3.6.1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 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4.1.1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4. 1. 2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 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 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 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4.1.3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 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 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髙度、 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 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 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O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Om0 3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 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1建筑基地内建筑物的布局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 控制线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国家现行相 关标准留出空地或道路; 3当相邻基地的建筑物毗邻建造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紧贴建筑基地边界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建筑基地方 向开设洞口、门、废气排出口及雨水排泄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近边缘线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0m;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 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 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 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 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 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 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 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3.2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 2.5m及以上突岀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 大于0.6m。 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 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o 3) 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 O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4) 3. O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 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 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人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 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 线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 通风系统。 4. 4.1经当地规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 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 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 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4. 4.4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 O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 O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m。其他非交通功 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4.5.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 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 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 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1本标准第4. 5. 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 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 高点的高度。 2非本标准第4. 5.1条第3款、第4款控制区内建筑,平 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 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 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髙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 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5.1.1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 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2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 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 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 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 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 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 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 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1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O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 O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 Om; 3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 关规定; 5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 12. 0mX12. Om的回车场地。 1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 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5.2.4建筑基地内陆下机动车车库岀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 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5.2.8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 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釆用平坡式布置方式; 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 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 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3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 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 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 位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 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 水位0. 5m。 5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 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 入基地的措施。 7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 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衡。 1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 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 0mo当遇特殊困 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 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 0m,在积雪或冰冻地 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 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 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3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 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 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5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 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5.3.3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 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5.3.4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釆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1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 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 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5.5工程管线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5.5.2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5.5.3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 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的不同沟(室)内。 5.5.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5.5.6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 (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5.5.8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 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11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5. 5. 12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6.1.1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的建筑,应按照标定人数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2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 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 道和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6.1.3多功能用途的公共建筑中,各种场所有可能同时使用同 一出口时,在水平方向应按各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 口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在垂直方向,地上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 最多一层计算以下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地下建筑应按楼层使用人数最多一层计算以上楼层安全疏散楼梯的宽度。 6.2.2根据使用功能,建筑的使用空间应充分利用日照、采光、 通风和景观等自然条件。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 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 6.3.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 件等综合确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6.3.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 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 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 3. 3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 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 Om。 6. 4.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 程、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其出入口,出入口、进排风竖井 的地面建(构)筑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6. 4. 2地下建筑连接体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相关 规定,并应做到导向清晰、流线简捷,防火分区与管理等界线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建造不得影响相邻建(构)筑物、 市政管线当日常为人员使用时,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满足安全、 卫生及节能的要求,且宜利用窗井或下沉庭院等进行自然通风和 采光。其他功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6.4.5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 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4.6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4.7地下室不应布置居室;当居室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 采取满足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霉及安全防护等要求的相 关措施。 4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有振动和噪声的设备对设备层 上BWIN必赢、下层或毗邻的使用空间产生不利影响; 6.5.2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 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 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 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 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 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o 2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 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 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 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 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6. 6. 2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 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 量的比例宜为1 : 1〜1 : 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 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 : 1.5〜1 : 2。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 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 求的卫生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4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 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 并不应小于表6. 6. 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 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m,便于放置行李。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幼儿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范》GB 50763的规定。 1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 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3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 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5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 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6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釆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0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 小于1. Im,当釆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 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釆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 9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 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6.6.6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 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 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 不宜大于0. 15m,且不宜小于0.1m; 2当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 Om时,宜设休息平 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6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坡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 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有关规定。 6.7.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规定的水平荷载。 2 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 2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 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 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 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2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岀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岀物表面算起。 6.8.3梯段净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及国家现行相关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外,供日常 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宽度为0.55m+ (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8.4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 9mo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 线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8.7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8.8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大于0. 5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8.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 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6.8.12当同一建筑地上、地下为不同使用功能时,楼梯踏步高 度和宽度可分别按本标准表6. 8. 10的规定执行。 6. 8.14当专用建筑设计标准对楼梯有明确规定时,应按国家现 行专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3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宿舍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宜少于2台,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5高层建筑电梯分区服务时,每服务区的电梯单侧排列时 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时不宜超过2排×4台; 6当建筑设有电梯目的地选层控制系统时,电梯单侧排列 或双侧排列的数量可超出本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合理设置; 10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 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12专为老年人及残疾人使用的建筑,其乘客电梯应设置监 控系统,梯门宜装可视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 5m,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畅通区宽度不宜小于3. 5m。 4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m。 5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当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7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宜超过30°,额定速度不宜大于 0.75m/s;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0m,倾斜角小于等于35°时,额 定速度不宜大于0.5m/s;当自动扶梯速度大于0.65m/s时,在 其端部应有不小于1. 6m的水平移动距离作为导向行程段。 8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75m/s。当踏板的宽度不大于1.1m,并且在两端出入口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 6m时,自动人行道的最大额定速度可达到0.9m/so 10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规定。 11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呈剪刀状相对布置时, 以及与楼板、梁开口部位侧边交错部位,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 1.0m范围内设置防夹、防剪的预警阻挡设施。 1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宜根据负载状态(无人、少人、 多数人、载满人)自动调节为低速或全速的运行方式。 6.10.2外墙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 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并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陆面垫层处设置 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贴 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2室内墙面有防潮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潮层;室内墙面有防水要求时,其迎水面一侧应设防水层; 2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变形缝应分别采取防水、防火、保 温、隔声、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构造措施; 3变形缝不应穿过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用水的房间,也不应穿过配电间等严禁有漏水的房间。 6.11.1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节能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6.11.2门窗的尺寸应符合模数,门窗的材料、功能和质量等应 满足使用要求。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 6.11.3门窗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等要求,且应综合 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11.4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 应采用相应的密封材料及构造做法。 3公共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丁· 0. 8m, 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4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 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 0. 9m; 6.11.7当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 45m时,其防护髙度从 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 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 8当设有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 0. 8m;当有无障碍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 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2.1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 及使用功能、高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的形式。 6.12.3建筑幕墙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保温、隔 热、隔声、防火、防雷、耐撞击、光学等性能要求,且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1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面的基本 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防水层、防潮层和保温绝热层等其他构造层。 6.13.2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 尘、环保、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且应具有防滑性能。 6.13.3厕所、浴室、盥洗室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 楼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滑的构造措施,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15.0mm。经常有水流淌的 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宜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3.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楼地面应采 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卫生环保标准的面层材料。 6.13.6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 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 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3.7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及材质特性,采取防火、防 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4.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及使用功能, 结合工程特点、气候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合理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6.14.2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 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且应符合 表6. 14. 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瓦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大于7 度的地区,应采取固定和防止瓦材滑落的措施; 6.14.3上人屋面应选用耐霉变、拉伸强度高的防水材料。防水 层应有保护层,保护层宜采用块材或细石混凝土。 6.14.4种植屋面结构应计算种植荷载作用,并宜设置植物浇灌 设施,防水层应满足耐根穿刺要求。 1屋面排水宜结合气候环境优先采用外排水,严寒地区、 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雨水 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计算确定; 4当屋面采用虹吸式雨水排水系统时.应设溢流设施,集 水沟的平面尺寸应满足汇水要求和雨水斗的安装要求,集水沟宽 度不宜小于300mm.有效深度不宜小于250mm,集水沟分水线屋面雨水天沟、檐沟不得跨越变形缝和防火墙; 1设置保温隔热层的屋面应进行热工验算,应采取防结露、 防蒸汽渗透等技术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3强风地区的金属屋面和异形金属屋面,应在边区、角区、 檐口、屋脊及屋面形态变化处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4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 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隔热层不得堵塞; 5屋面应设上人检修口;当屋面无楼梯通达,并低于10m 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大 型屋面及异形屋面的上屋面检修口宜多于2个; 8天沟、天窗、檐沟、檐口、雨水管、泛水、变形缝和伸 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5.1室外吊顶应根据建筑性质、高度及工程所在地的地理、 气候和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 安全、防火、抗震、抗风、耐候、防腐蚀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室 外吊顶应有抗风揭的加强措施。 6. 15. 2室内吊顶应根据使用空间功能特点、高度、环境等条件 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安全、防火、抗 震、防潮、防腐蚀、吸声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6.15.3室外吊顶与室内吊顶交界处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且应 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6.15.4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物或有振 动等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计算, 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宜设钢结 构支撑架或反支撑。 2上人吊顶应满足人行及检修荷载的要求,并应留有检修 空间,根据需要应设置检修道(马道)和便于进出入吊顶的 人孔; 6.15.8潮湿房间或环境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和防 结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 浇板。 2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 求。当井内设置壁装设备时,井壁应满足承重、安装要求。 3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的封堵做法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管道井宜在每层临公共区域的一侧设检修门,检修门门 槛或井内楼地面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且不应小于0.1mo 6.16.3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 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 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 和进风口。伸岀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 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 度不得小于0. 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1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当既有建筑 改造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 2装修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等要求,采用节能、环保型装 修材料,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 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相关要求。 7.1.1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7.1.2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V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 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ID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釆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 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外 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7.1.4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 合表7. 1.4的规定。 7.2.1建筑物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要求设置与室外空气 直接流通的外窗或洞口;当不能设置外窗和洞口时,应另设置通 风设施。 3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国家现行相关节能标 准的规定; 4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建筑物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 严寒地区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寒冷地区岀入口 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 7.3.6供暖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76采取建筑物防潮措施。 7.4.1民用建筑各类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围护结 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以及楼板的撞 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1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应根据建筑室外环境噪声状况、 建筑物内部噪声源分布状况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需求,确定其防 噪措施和设计其相应隔声性能的建筑围护结构。 2不宜将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用房设在噪声敏感房间的直 接上、下层或贴邻布置;当其设在同一楼层时,应分区布置。 3当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梁、 板底面。当采用轻质隔墙时,其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隔 声标准的规定。 1民用建筑内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 品,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较小的位置。当产生噪声与 振动的建筑设备可能对噪声敏感房间产生噪声干扰时,应采取有 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2与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建筑设备相连接的各类管道应采取 软管连接、设置弹性支吊架等措施控制振动和固体噪声沿管道传 播。并应采取控制流速、设置消声器等综合措施降低随管道传播 的机械辐射噪声和气流再生噪声。 3当各类管道穿越噪声敏感房间的墙体和楼板时,孔洞周 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当在噪声敏感房间内的墙体上设置嵌入 墙内对墙体隔声性能有显著降低的配套构件时,不得背对背布 置,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采取有效的隔声封 堵措施。 7. 4. 4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冷冻机房、换热站泵房、水泵房应有隔振防噪措施。 7.4.5音乐厅、剧院、电影院、多用途厅堂、体育场馆、航站 楼及各类交通客运站等有特殊声学要求的重要建筑,宜根据功能 定位和使用要求,进行建筑声学和扩声系统专项设计。 1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 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 2. 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4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 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 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 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8.1.3生活热水的热源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利用太阳能, 新建建筑太阳能集热器的设置必须与建筑设计一体化。 1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变配电房、电梯机房、智能化系 统机房、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以及博 物馆类建筑的藏品库房、档案馆类建筑的档案库区、图书馆类建 筑的书库等;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遇水会引起爆炸燃烧的原料和产品、配电柜上方通过; 2排水横管不得穿越食品、药品及其原料的加工及贮藏部 位,并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正上方; 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客房、病房和住宅的卧室、书房、客 厅、餐厅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 8.1.6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0m。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0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1建筑小区污水处理站、中水处理站宜布置在基地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且宜在地下独立设置。以生活污水为原水的地面处理站与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距离不宜小于15.Om。 2建筑物内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建筑群(组团)的中水处理站宜设在其中心位置建筑的地下室或裙房内。 8.1.8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消火栓箱暗装在防火墙或承重墙上时,应采取不能减弱本墙体耐火等级的技术措施。 1消防水池可室外埋地设置、露天设置或在建筑内设置, 并靠近消防泵房或与泵房同一房间,且池底标高应高于或等于消 防泵房的地面标髙; 2消防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水池的池体宜根据结构要求与 建筑物本体结构脱开,采用独立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水池,其池壁、底板及顶板应做防水处理,且内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 3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 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3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 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 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 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 设置宽度不小于1. 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 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用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留 出膨胀弯或补偿器空间;当供暖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 胀量,且没有补偿措施时,洞口应采用柔性封堵; 1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设备的出风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与地下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的共用通风道底部,应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篦网; 2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检 修口、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 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 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 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 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否则宜高出6. 0m以上; 5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 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 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1应按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 价格以及我国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行方式; 3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对行人或环境的不利影响,靠近外窗时应 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符合本标准 第8.2.1条、第8.2.2条的相关规定; 5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满 足设备、风管安装的要求,并应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4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 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釆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察窗。 8.2.6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 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的规定。 4) 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 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BWIN必赢,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 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地上髙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 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 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O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 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 200. O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岀口)或 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 Om时,至少应设置3个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 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 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髙岀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 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 措施。 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 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 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一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 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6当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地下时,宜贴邻建筑外围护墙体或 顶板布置,机房的送、排风管(井)道和排烟管(井)道应直通 室外。室外排烟管(井)的口部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0m。 8建筑物内设或外设储油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m。 3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当消防控制室与其他 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 会产生干扰;当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 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 4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 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1电气竖井的面积、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性质、供电半径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每层设置的检修门应开向公共走道。电气竖井不宜与卫生间等潮湿场所相贴邻。 3 电气竖井井壁、楼板及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本体耐火极限设置,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1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和进入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电气竖井,与其有关的管道和线路进入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2有关的管道在变电所、控制室、楼层配电室、智能化系 统机房、电气竖井布置时.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的正上方。风口设置应避免气流短路。 3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电气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15.0mm;在楼板、墙体、柱内暗敷的消防设备配电线缆保护管其覆盖层不应小于30. 0mm。覆盖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8.3.7建筑物防雷接闪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除第1款之外的建筑物,当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层和混凝土层需要保护时,屋顶层应采用明敷接闪网等接闪器; 2不应穿过电力、电缆、供热和污水等地下管沟或同沟敷设,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覆土深 度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 关规定。 2中压燃气管道,可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2.5h; 3燃气管道距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物非用气房间门、窗洞 口的水平净距,中压管道不宜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宜小 于 0. 3m0 8. 4.3区域燃气调压站(箱)可设置于地上或地下,与建筑物 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 4. 4楼栋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可悬挂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级的居住建筑的外墙上,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2. 5h。 8. 4.5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 MPa,且调压器进岀口 管径不大于DM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8. 4. 7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 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 管道、燃具、用气设备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 空间。 8.4.8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 1.0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层专用房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5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9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 On?或采用强制 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 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 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1燃气管道宜设置在厨房、生活阳台等通风良好的场所;引入管的阀门可设置在公共空间,并应方便操作和检修; 8不得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 发电间、变配电室等非用燃气的设备用房。 8.4.12燃气管道宜明设。当暗埋和暗封燃气管道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和《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8.4.15居住建筑的燃具燃烧烟气宜通过竖向烟道排至室外,且 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1燃具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和地上无自然通风房间等场所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和独立的事故 排风设施,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 换气次数不应小丁 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 小于3次/h;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