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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何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分类)

发布日期:2023-12-2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建筑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何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分类)石峥嵘,消防资源网创始人,消防大讲堂主讲人,从业消防25年,参与近千项目设计施工,解答消防疑问数万条,极为资深的实践经验,结合深厚理论基础,汇集金典,奉献大家!

  建筑分类 很多,可按使用功能、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进行划分,比如,按照建筑的使用功能及属性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按照建筑的层数或高度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单、多层建筑、高层建筑,等等。

  另外,不同行业和规范适应不同要求,比如,《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按使用功能分类,《建规》按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分类,等等!

  2、构筑物: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通常,存在火灾风险的建构筑物需要考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有些自身不存在火灾风险但存在其他设施带来风险的情况,也需要考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比如交通隧道存在车辆等引发火灾的风险,等等。

  通常情况下,一定规模的建筑物才会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但并不等于这些建筑物不需要消防保护,这些建筑因规模较小,可通过市政消防设施和灭火类消防车保护,比如,规范要求消防车道路中心线m,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等等。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按使用功能分类,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2、在建筑防火规范中,主要按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分类,通常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具备火灾风险的构筑物,其中的民用建筑又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在建筑防火规范中,宿舍建筑属于公共建筑。

  在建筑防火规范中,主要是按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分类,《建规》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这些仅是《建规》的大约分类范围,实际应用中,一些相对特殊的功能场所可能会有专业规范,各专业规范又会有不同的分类。

  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是以建筑分类为基础,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要求。

  2、根据建筑高度和层数,民用建筑可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多层民用建筑。其中的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等,又可分为一类和二类。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

  厂房仓库的分类 ,主要是按建筑高度分类和火灾危险性分类,在厂房和仓库的防火设计中,是以火灾危险性分类为基础,分别在建筑规模(层数、面积等)、耐火等级、防爆措施、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要求。

  2、工业建筑(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根据生产和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建规》3.1.1的规定。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建规》3.1.3的规定。

  3、工业建筑(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和民用建筑不同,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主要是根据生产和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特性,定性或定量地规定生产和储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和建筑高度关联。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库的分类形式很多,通常可以按照高度、机械化程度、汽车坡度和围封形式等进行划分。

  1、依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分为Ⅰ、Ⅱ、Ⅲ、Ⅳ类,并应符合《车火规》第3.0.1的规定。

  2、本防火分类主要是依据车库和停车场的规模进行分类,修车库和停车场的形式相对简单,通常情况下,少有第十问所述的那些汽车库形式。

  从使用功能上,汽车库、修车库属于公共建筑,但其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别等)明显不同于常规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应遵行《车火规》的规定。

  电动汽车库属于汽车库,适应《车火规》,但是,《车火规》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参见定义:2.0.1、2.0.2、2.0.3),并不完全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汽车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内燃机汽车明显不同,必须采取合适的防火处置措施。因此,配建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应同时参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电动自行车库属于非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属于《建规》的公共建筑。对于电动自行车库,目前尚无统一的专项标准,实际应用中,应关注充电机构和电池的火灾风险,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遵行当地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相关规定。

  非机动车库属于《建规》的公共建筑。《车火规》的汽车库,是指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非机动车库,均以电动自行车为主,应关注充电机构和电池的火灾风险,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遵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以及当地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相关规定。

  商住楼是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概念,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现行《建规》已废止商住楼概念,这类业态不能单一的按住宅或公共建筑定性,可依《建规》5.4.10、5.4.11处置,参考专题: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综合楼是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概念,是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现行《建规》已废止综合楼概念,这类业态仍属于公共建筑。

  《建规》按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将建构筑物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并对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性要求,可满足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建筑分类仅是参考,不同功能的建构筑物,其火灾危险性和防火要求有别,对于一些相对特殊的建构筑物,可能需要专项的防火标准才能解决问题,《建规》仅是规定了基本的防火设计要求。比如,对于汽车库和修车库,其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别等)明显不同于常规民用建筑,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应遵行《车火规》(GB50067-2014)的规定。

  同样,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民航、地铁和电力等工程,要求比较特殊,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应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规范执行。

  在这类项目中,《建规》只对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性要求,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应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依此,《建规》中的建筑分类,主要适应解决常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对于特殊功能和要求的工业和民用项目,尚需遵行专业建筑及防火规范的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从下至上的从属关系。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对象的功能属性进行分类,比如旅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宾馆类,剧场、电影院属于公共娱乐场所的影剧院,会议厅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会堂,等等。具体要求,参专题: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

  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重要公共建筑”的范围,实际应用中,除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外,仍应针对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在消防规范及技术标准中,经常涉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概念,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应视为人员密集场所。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界定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相关,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不一样,就是同一地区也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在缺乏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安委〔2014〕9号文件”可以作为参考,也有个别规范明确了适应自身条文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范围。

  二十二、《建规》5.1.1所述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否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的情形?

  “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的建筑,不能简单按一类、二类高层定性,应依《建规》5.4.10、5.4.11关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相关要求处置,参考专题: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厂房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生产或储存物品时,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同理,同一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以火灾危险性更大的防火分区确定。具体确定原则如下:

  1、在同一厂房或仓库中,整体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火灾危险性更大的部分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的建筑层数以及仓库的占地面积等,都应按火灾危险性更大的部分确定,这是基本原则。

  2、同一建筑中,允许存在火灾危险等级较低的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所在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等级确定,不同防火分区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或防火防爆)措施。比如乙类厂房中允许有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防火分区,丙类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按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相关要求确定。

  二十四、根据规范要求“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有些厂房防火分区面积很大,甚至可能防火分区面积不限,按比例就可能做出很大的甲、乙、丙类场所,规范并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可行?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除应满足条文要求外,还应尽量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内,且不应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更大允许面积(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定性)。

  2、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达到一定规模的面积时,宜采用防火墙分隔,达到或接近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时,应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

  二十五、根据规范3.1.2第1款要求“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请问,当一个防火分区跨越几层时,可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吗?

  防火分区或楼层,以相对较小的单位划分 :当一个楼层分成一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时,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当一个防火分区跨越几个楼层时,应以层为单位BWIN。

  二十六、《建规》3.1.3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归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那么,对于商店及其仓库储存白酒的情况,是否属于甲类场所?根据《建规》5.4.2要求,民用建筑内不得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商店建筑中白酒的存放和销售是否违规?

  1、以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库、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据此,商店及仓库储存的瓶装白酒,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场所(包括超市等),经营存放瓶装白酒并不违反规范要求。但是,商店(商场、超市)等场所仅可以存放销售必需的产品,存放区域应满足相关建筑防火要求。对于较大量贮存的库房性质的存放区域,应按丙类(1项)仓库场所处置,应放置的独立建造的仓库建筑中。

  1、确因功能所需,民用建筑可以设置自用的附属库房,不影响民用建筑的定性,库房应为建筑的功能所需,且在建筑中占用面积较小,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如建筑中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

  二十九、工厂和民用建筑合建,属于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比如生产和办公在同一栋建筑,按工业建筑的厂房还是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定性?

  确因功能所需,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内可以设置自用的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影响厂房定性BWIN,也就是说,这种建筑仍属于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均有不同的要求,两者不应合建。

  厂房中,确因生产工艺所需,保证连续生产需要的仓库,可以中间仓库的形式设置在厂房内,中间仓库是为保障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设置的用于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三十二、怎样理解“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具体包括哪些类别的建筑?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以下公共建筑,均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合建的建筑,不能简单按一类、二类高层定性,应依《建规》5.4.10、5.4.11关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相关要求处置,住宅建筑与汽车库合建,也应分别依据《建规》和《车火规》处置,参考专题: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宿舍建筑属于公共建筑,防火要求高于住宅建筑,且功能上本来属于居住建筑,通常情况下,宿舍建筑可以作为住宅建筑使用,但仍需履行相关手续,复核防火要求。

  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相对较低,尤其是安全疏散可能很难满足公共建筑的要求,另外住宅建筑变为宿舍建筑,还会涉及审批定性的问题,因此,住宅建筑不能随便变更为宿舍建筑,确有需要,应确保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履行相关定性变更及报建验收手续。

  公寓建筑,通常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是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公寓是类似于宿舍或旅馆的业态。

  宿舍和公寓同属于公共建筑,宿舍建筑的定义较为明确,也有专项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1、作为宿舍业态的公寓,转换为其他业态时,应根据业态功能考虑相关规范要求,比如,旅馆式公寓,需要满足《建规》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等规范对旅馆的相关要求。办公式公寓,需要满足《建规》和《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等规范对办公建筑的相关要求。

  2、其他业态的公寓,作为宿舍使用时,应考虑《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的相关要求。

  1、对于实验(试验)为辅,教学或培训为主的大楼,比如学校等教学机构的实验室或研究大楼等,可按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定性。

  2、对于以实验(试验)为主的大楼,比如一些工业和科研机构的实验大楼,宜按对应火灾危险等级的厂房定性。

  《建规》3.1.1将油浸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丙类,独立建造(含贴邻建造)的变配电站,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按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

  对于独立建造的干式变电站,火灾危险性类别可定为丁类,对于附建式变电站,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的要求确定。

  《建规》3.1.1将油浸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丙类,对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干式变压器属无油设备,与油浸变压器相比可燃物质数量较少,火灾风险相对较小,对于附建式变电站,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

  注:《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2018)将干式变压器室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定性为丁类,对于独立建造的干式变电站,应可参此规定执行。但是,《建规》标准管理组复函(建规字【2019】2号)要求“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邻建造的220kV干式室内变电站,可将其视为民用建筑的附属设施,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因此,对于附建式变电站,宜参照此函执行。

  对于独立建造的配电室,《建规》3.1.1将一定装油量的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按丁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超出此装油量的配电室,应按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配电室和变压器室合建的变配电室等建筑,应分别酌情定性,应按较高危险等级确定。

  参《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等规定,这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

  独立建造的水泵房,宜按公共建筑定性。如有需要,根据《建规》3.1.1要求,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也可按戊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厂房没有限定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应参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规》3.1.1将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丁类,独立建造(含贴邻建造)的锅炉房,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按丁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

  四十三、某单位的住宅建筑,因特殊原因申报为宿舍建筑,实际使用功能确为住宅建筑,建筑防火标准能否按住宅建筑审批?

  宿舍建筑属于公共建筑,防火要求高于住宅建筑,如按住宅建筑标准审批,就会降低防火等级标准。如本项目的报批定性为宿舍建筑,就存在将来可能转换为宿舍或公寓的可能,隐藏潜在风险。因此,对于审批定性为宿舍建筑的项目,即使实际作为住宅功能BWIN,其建筑防火也不应按住宅建筑审批。

  四十五、建筑高度48m,每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酒店,带有商店、餐饮、办公室、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功能,是否属于《建规》5.1.1所述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否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酒店属旅馆建筑,带有商店、餐饮、办公室、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功能,是否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应酌情确定,基本原则是:

  对于酒店配套,主要供酒店或客人自用的商店、餐饮、办公室、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功能,仍可按酒店属性定性,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这些功能场所具有较典型的对外营业特征,则应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四十六、建筑高度48m,每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的写字楼,带有商店、餐饮、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功能,是否属于《建规》5.1.1所述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否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写字楼即办公建筑,带有商店、餐饮、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功能,是否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应酌情确定,基本原则是:

  1、对于与办公建筑配套,供办公建筑内部自用的餐饮、多功能厅、会议室等功能,不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仍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如这些功能场所具有对外营业特征,应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商店并不是办公建筑的必须功能,除非是办公建筑自用的小卖部一类,其他情况下的商店,均应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四十七、某汽车库面积较大,实际停车数量很少,规划有明确的停车区域,一定要按面积确定防火分类吗?

  依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分为Ⅰ、Ⅱ、Ⅲ、Ⅳ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

  四十八、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怎样确定?《建规》3.1.1列表中没有找到合适的类别。

  依建筑分类与规范适应原则可知:《建规》中的建筑分类,主要适应解决常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对于特殊功能和要求的工业和民用项目,尚需遵行专业建筑及防火规范的规定。

  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建规》外,尚应符合《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等专业规范要求。

  物流建筑相对特殊,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后,可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否则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具体要求,可依《建规》3.1.10和《物流建筑设计规范》确定。

  五十、油布、油纸的生产厂房,部分作为成品仓库,以中间仓库的形式设置,火灾危险性按丙类确定对吗?

  1、中间仓库不能作为成品仓库,中间仓库仅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

  1、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停车位(库),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车火规》。

  2、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车位,如仅供每个户型专用、不与其他户室共用疏散出口,且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能完全分隔,不同住户的车位不需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则不需要执行《车火规》,可参照《建规》6.2.3的要求执行: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五十二、改造和二次装修项目,按新的防火分类无法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怎样处置?是否可以参照原建设时的规范标准?

  原则上,改造和二次装修项目,应按新的防火分类,按现行规范要求处置。对于一些无法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的情况,应确保火灾负荷相当(比如装修等级相当等),人员数量(密度)相当,尽量不要改变原建筑的功能及布局等,并辅以专家论证的形式解决。

  商住楼是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的概念,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现行《建规》已废止商住楼概念,这类业态应依《建规》5.4.10处置,改造装修通常涉及功能布局、装修等级等多方面改变,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均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五十四、建筑高度40米的高级酒店,主体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五层裙房每层面积1.5万m2,原来定性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现装修改造,能否按现行规范定性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在已作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将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称为高级旅馆,高层高级旅馆建筑属于高层一类建筑,现行《建规》已废止高级旅馆概念,如满足现行《建规》5.1.1关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要求,则可以定性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五十五、2014年以前建设的老汽车库,停车数量少于50辆,原来防火分类为Ⅳ类,现在提质改造,要考虑建筑面积重新分类吗?

  现在提质改造,应适应2014版《车火规》要求,重新确定防火分类:泊位数控制值及建筑面积控制值两项限值应从严执行,即先到哪项就按该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