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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农村牧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0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事关农村牧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通知为了预防和有效扑救农村牧区火灾,减少农村牧区火灾危害,保障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考核机制,并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评范围,每年对所属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除履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在消防救援机构指导下,依法实施农村牧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农村牧区发生火灾后,参与组织火灾扑救,引导农牧民安全疏散,做好火灾现场警戒、保护等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农村牧区房屋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供水单位做好农村牧区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对农村牧区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开展农村牧区用户用电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电气安全隐患;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四)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消防工作人员、专职和志愿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

  (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规范农牧民行为的防火公约,对农牧民履行防火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扑救,消防救援机构到场后,配合进行火灾扑救,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及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三)对未成年人BWIN最新网站、精神障碍患者等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老弱病残等的安全监护和帮助措施;

  (五)不安装和使用无合格标志的电器产品,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不乱拉乱接电线;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技能,做好对老人、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等被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看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明确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在进行供电、供水、道路、通信等公共设施建设时,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嘎查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满足消防用水。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00立方米。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消防车通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且不得被占用、堵塞、阻断。管架等障碍物必须穿越消防车通道和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上空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四)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或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较远(100公里以上)的苏木乡镇。

  苏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具体建设标准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范》(DB15/T1897-2020)执行。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苏木乡镇BWIN最新网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有人员BWIN最新网站、有车辆、有站房、有经费的专(兼)职消防队。

  苏木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在接到火灾报告、救援求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嘎查村应当建立由村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设置器材室和执勤用房,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志愿消防队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配备灭火防护服,对在日常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队员给予奖励。

  农村牧区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扑救火灾、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接受事故调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农村牧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要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农村牧区新建建筑的防火设计、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以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每学期应当开展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知识授课。其中,开学后和放假前应当各开展1次。

  (三)秸秆不得大量进村入户,不得贮存于生产、生活建筑物附近,不得堆放于电力架空线、变压器下方;

  (三)应当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应当与棚圈分开设置,确需相连时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农村牧区厨房的炉灶正上方1.5米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火墙、火炕、烟道应当定期疏通,用砖砌筑的烟囱其内壁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0毫米,金属制作的烟囱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00毫米。

  (三)禁止在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室外吸烟、焚烧垃圾;禁止烧荒、燃放孔明灯;禁止未先清理余火就倾倒余烬和炉灰等;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那达慕等重要活动期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在农村牧区举办灯会、庙会、文艺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没有主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由活动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字〔2006〕3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