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04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人大立法--法治网政协提案是党和政府听取民声民意、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专门协商机构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政协发挥“重要阵地、重要平台、重要渠道”作用的有效载体。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政全厅发﹝2018﹞59号)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试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选取18件2021年度好提案,予以发布。 根据相关预测,“十四五”期间全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从轻度老龄化迈入中度老龄化,是做好养老服务准备的宝贵窗口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指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我国国情和传统,居家养老是主流养老方式。当前,受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核心化、空巢化,老年人口快速增长,特别是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日益增多,家庭养老面临很大压力。同时,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还不成熟,老年人最关心的就餐、医养等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特别是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体系在监管、行业、资源等方面相对独立,社区居家养老与医疗卫生服务结合不紧密,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繁重、人手不足,家庭医生上门少、服务难,不能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 为此建议,整合医疗、养老机构,社区,家庭资源优势,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效衔接,不断向社区、家庭延伸,形成医疗、康复、养老融为一体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一、 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健全市场机制,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提高养老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待遇,支持医养康护企业、养老机构、物业、家政等社会化养老服务团队进入社区。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基本服务清单,在老年餐桌、家务、理发、文体娱乐活动等日常生活服务基础上,着力强化健康照护服务,形成以社区为依托的“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提升养老服务覆盖面和服务质量。重点加强独居、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特困老年人的巡访探访,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 二、 推动医养结合延伸至社区。继续推进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综合考虑区域内服务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老龄化、人口流动迁移等因素,将养老与卫生服务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签约合作,融合医养结合服务。开展老年友善医院建设,支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开设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和老年康复护理专区。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医疗护理站,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使老年人享受家门口全科医生提供的优先就诊、定期体检、健康指导、中医调理、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三、 积极发展居家医养结合服务。针对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迫切的居家健康服务需求,不断将健康管理、诊疗护理、药物配送等医养结合服务向居家养老延伸。加强基层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和医疗机构建设,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的重要抓手,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组织专业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护理技术、应急救护培训,扩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整合各类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扩大支持保障范围,减轻家庭养老负担。 四、 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医疗护理”医养融合服务模式,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加大老年人健康支持设备和居家防护传感系统研发力度。构建智能化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平台,推动信息联通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实时、快捷、高效掌握老年人健康需求。运用信息化技术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健康检测、预约挂号、远程医疗诊断、实时定位、远程看护、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降低服务成本,解决医养结合中的医疗资源不足问题。 2020年8月31日,习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时指出,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生态保护,不断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持续推进了大规模国土绿化、湿地与河湖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综合整治、海洋生态修复等重点生态工程,生态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自然生态系统总体稳定向好。 同时,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总体仍较为脆弱,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不足,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态保护压力依然较大,部分地区重发展、轻保护所积累的矛盾愈加凸显。在推进有关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中,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落实还不到位,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了治理工程整体效益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部门全社会协同联动机制还不完善,综合治理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生态工程的规划、组织和实践,还是以单类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为主,“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机制并没有完全构建起来。 二是缺乏系统观念,过度关注某一要素,导致系统不稳定或失衡、甚至崩溃。一些缺水地区,过度绿化,导致防护林发生大面积“枯梢”、死亡。北方风沙危害区由于存在认识误区,植被密度过大,严重消耗地下水,也导致人工植被大面积退化甚至死亡。 三是过度追求量的扩张,生态系统总体上质量不高、功能不强。乔木林每公顷蓄积量95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31立方米)和欧洲平均水平(约180-200立方米)。90%左右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退化,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占60%以上,草畜矛盾突出。 一是坚持部门协作、统筹协调。参照京津风沙源管理模式,建立省部际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自然资源、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参与,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为基础,统筹各类规划、资金、项目,对山水林田湖草沙进行一体化保护、一体化修复。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建立健全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技术体系,全面推行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制度。围绕各个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实施生态治理,确定系统治理方案和措施,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提升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坚持尊重自然、科学治理。以水资源承载力为约束条件,做到“以水定绿、以水定林、量水而行”,同时要摒弃以往“重乔木轻灌草”“任何条件都应长满植被”的陈旧和不科学观念,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田则田、宜湿则湿、宜荒则荒、宜沙则沙。 四是坚持量质并重、以质为先。通过高质量建设重大工程,来促进自然生态系统从量变到质变。持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等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加大退化林修复,加强抚育经营,提高森林植被质量,提升生态功能。 五是坚持三生共赢、绿色发展。以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有计划地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林草特色产业,建立起适宜自然资源禀赋和良性循环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六是坚持精准监测、量化评估。整合分属于各部门的监测队伍和资源,制定与完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构建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承载能力、适应性、脆弱性、敏感性评价,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奠定坚实的科学数据基础。 七是坚持需求导向、创新驱动。以生态保护修复一线需求为导向,深化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制度改革,自下而上汇聚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统筹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科技资源,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加快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天然气相对其他化石燃料,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少,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背景下,其消费增长迅速。然而,天然气的储存没有煤炭石油便利,在极端天气影响下,特别是大范围寒潮天气过程影响时,天然气需求爆发式增长,供需矛盾特别突出。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受拉尼娜影响,我国冷空气活动频繁,气温偏低明显。入冬以来几次强冷空气过程(2020年12月13-15日、29日至2021年1月1日、1月6-8日),由于间隔时间短,气温回暖慢,低温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极端性强,风寒效应明显。低气温叠加工业复产、煤改气等多因素推升全国天然气需求增长超预期,新模式叠加燃气企业预估不足、偶发事件等多因素造成供应增加不及时,导致国产天然气与干线管网输气能力已达极限、储气库最大日采气量下降,国内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天然气供应吃紧,多地出现一“气”难求,保供压力巨大。 这凸显了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的环境下,其应对极端天气保供的联动机制不足。此外,极端天气还会导致天然气管线月中旬,美国南部遭遇强寒潮天气过程期间,德克萨斯州天然气需求快速上升,然而由于天然气管道冰堵导致管网瘫痪,使得天然气电厂无法发电导致大面积停电,引发停水、物资短缺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在全球变暖背景下,虽然极端冷事件总体上呈减少趋势,但不意味着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在减小。为预防类似事件发生,确保全国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维护能源安全,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要指导油气生产企业、国家管网公司等与气象部门开展不同层次、不同时间尺度的合作,建立极端天气天然气保供联动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要高度重视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天然气供需的影响,提高极端天气的应对能力。在天然气生产、运输、供应等全过程,充分考虑冬季极寒天气、冬季大范围低温雨雪天气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完善预警流程预案,加强应急管理体系与能力建设,做好气象灾害对天然气生产、运输、供应影响的实时监测、滚动预测、跟踪评估,增强保障能力。 二是要加强气候预报预测信息应用,提高预见期。国家管网公司、油气生产企业等生产和供应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开展联合研究,研究燃气消费与极端天气的关系,建立预测模型,提高极端天气天然气预测预警能力,建立保供联动机制,提高预见期。在关注天气变化的基础上,更要关注月尺度以上的天气过程预报,特别是冬季,关注影响我国的冷空气活动的时段和强度,建立合作机制BWIN最新网站,共同研判未来形势,提高预见期,提早调度,确保用气高峰安全供应。 三是要实现居民与工业用气良性互动。北方采暖城市冬季用气波动较大,工业燃料用户大多数用气比较稳定,根据冬季供需矛盾,采取“压非保民”原则,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科学优化关停可中断的工业用户,制定工业用户减供预案与优惠政策,得到工业用户的理解与支持。 四是要加强气电与煤电联动。天然气运行规律是冬季需求大,夏季需求低,沟通协调负荷系数较高的大型用户,如双燃料发电行业等,鼓励夏季多用、冬季少用,价格随季节浮动。在紧急状况时,降低或暂停燃气电厂,由煤电替代,确保民生用气需求。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市场”)是国际上运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政策工具,也是实现我国“30·60”碳目标的重要抓手。我国碳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建议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碳市场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产品,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世界银行划分了配额初次分配的一级碳市场和配额现货及衍生品后续交易的二级碳市场。 2005年成立的欧盟碳市场(EU-ETS)是全球最大碳市场。从其实践看,政府层面更多精力放在一级市场配额管理,欧盟委员会负责行业覆盖、总量目标、配额分配等配额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二级市场交易依托OTC或交易所等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自2018年起,碳配额被规定为金融工具,碳现货及衍生品交易均遵照传统金融市场规则管理,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具体负责协调。 我国碳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主要表现在:一是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碳价低迷。2020年末,我国试点地区碳价在14-90元/吨,而欧盟ETS-2019年平均碳价约28美元。二是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试点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产品,但交易规模很小。而欧盟、美国等碳市场在建设之初就内置金融功能,一开始就是现货期货一体化市场。 造成上述情况的因素有多方面。在现行全国碳市场建设路径和工作机制下,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在二级碳市场中难以发挥。碳市场金融属性未予明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参与较少,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交易品种上,对配额现货以外的交易产品尚无明确规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确依据。交易主体上,对控排企业以外交易主体尚无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参与碳市场合法性存疑。交易方式上,现存碳交易所只能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效率较低的交易方式。交易监管上,碳市场交易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碳金融产品合法性和监管权限存疑,甚至带来监管真空。 此外,一级市场配额管理也会通过总量约束影响二级市场,如配额设置较宽松、超排惩罚力度较弱等,会抑制控排主体的实需易需求。全国和地方碳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一是尽快出台国务院条例,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把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把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均纳入金融监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可抵质押,以及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负责“一级市场配额管理”,服务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做好配额总量核发、初始分配、清缴、超排惩罚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门重点负责“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服务碳交易市场建设目标,参照现行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指导交易所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做好金融监管。 三是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明确碳减排中长期路径,制定可行的年度减排计划。在此基础上,明确碳市场对每年减排计划的贡献率及相应配额目标。 四是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成后,稳妥终止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适时扩大碳交易覆盖行业范围,整合交易、登记、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形成统一的碳现货及衍生品市场。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丰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场交易品种,鼓励配额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等碳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助推碳市场发展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建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将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写入其中,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出台的“十四五”规划也将其作为本地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城市更新行动当前在我国是一项具有特别意义的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据众多业内专家预估,这一过程将撬动十万亿级的内需空间,对于当前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我国当前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60%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近54%,这标志着我国的城市发展由之前的增量扩张为主,转入存量更新为主的新阶段。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和我国城市当前实际现状,只有通过城市更新来提升改变城市产业结构,打造更加宜人的工作、居住、生活和商业环境,解决当前城市存在的诸多“城市病”,使得城市建设在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健康前行。 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矛盾不仅体现在区域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自身也同样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居住建筑的“老旧小区”、“破旧住房”和不完善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公共服务、不宜居住的环境等,部分既有公共建筑在使用功能和节能减排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更新是对城市区域再规划和改造提升的过程,能够有效的化解我国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促进居民获得感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 将城市更新行动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及解决城市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大战略意义出发,将城市更新行动上升为国家战略,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并编制城市更新行动的专项规划,为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制订提供前瞻性、全局性以及系统性的指引,明确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实施策略,设置城市更新的相应指标,建立城市更新的推动机制,进一步加快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各地方应根据国家城市更新行动的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实施策略,因城施策,制订各地、各城的城市更新行动规划。 二、 在城市更新行动中应增加和加强对城市既有公共建筑的绿色改造。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既有建筑面积总量约601亿平方米,其中公共建筑面积为128亿平方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既有公共建筑大都存在高耗能低舒适度等方面的问题,体量庞大并伴有严重缺陷,既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在建筑领域的推进,也是城市更新行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对既有建筑的综合性能进行分析了解,通过节能诊断后,对其进行绿色化综合改造既可以减少用户的经济负担又可以使既有建筑重新得到合理利用,完全符合城市更新行动的意义和目标。 截至2020年底,我国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00多万人,成为当下一支数量庞大的新兴就业群体。 快递员作为新经济业态下呈现出的新兴就业群体,具有灵活性大、人员多、年龄轻等特点,其中并不乏拥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职业环境,快递这一新经济业态将难以持续健康发展。 1. 社会融入仍有差距。一是缺乏职业认同。一方面,快递员自身缺乏对本职业的认同,缺乏自豪感和自信心;另一方面,社会上部分人对快递员行业存在偏见。二是缺乏沟通机制。快递员行业普遍面临单方面的制约,没有为快递员提供申诉的平台。三是缺乏发展前景。大多数快递员对未来发展充满迷茫,看不到行业发展的希望。 2. 权益保障有待提升。一是社会保障普遍较低。大多数快递企业都没有为快递员购买“五险一金”,只有少数企业为快递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二是劳动维权存在盲点。大部分快递员没有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有问题时难以按《劳动法》维护权益。三是社会福利难以享受。快递员平均工资在4000元—7000元不等,很难享受到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社会福利。 3. 安全意识普遍淡薄。一是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快递员违反交通法规,逆行、闯红灯等情况较为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日常监管存在盲区。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出台关于快递投送车辆的管理办法,更没有对车辆和人员实行上牌或证照管理,存在监管盲区。三是购买保险意识较弱。企业很少为快递员缴纳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大多数快递小哥没有为自己购买保险的意识,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很难得到工伤保险保障。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从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角度,在社会融入、职业发展、权益保障等多方面给予快递员关注,补齐短板,完善机制,让他们更好地融入城市、服务城市、发展城市,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社会尊重和创造美好生活。 一要提升社会融入度。建议国家邮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督促和约束企业履行社会主体责任,加强对快递员职业发展、福利待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关怀。建议总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和畅通快递员等群体的诉求渠道,引导企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要增进广大群众对快递员的理解和包容,提升快递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建议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快递行业的职业培训引导,让快递行业成为有希望的新兴职业。 二要加大权益保障力度。建议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快递员和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进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在法律层面要健全约束机制。要加大对快递员劳动合同签订和“五险一金”缴纳的监管,解决快递员职业伤害、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特别是要构建平台经济下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快递员的合法权益。建议住房保障部门出台一些快递员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或是房屋租赁补贴政策。要推动建立由邮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医保、行业协会等部门、社会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帮助快递员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规范行业管理。 三要加强行业监管治理。建议国家工信部门要对快递车辆制定统一标准,同时要加大对非法生产、改装的打击力度。交管部门要加强对快递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管,既要对快递车辆实行上牌管理,又要对驾驶员实行驾驶证管理。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快递员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建议国家发改委部门要对快递行业的价格竞争进行监管,避免形成恶性竞争,损害快递员的利益。建议国家邮政部门与交管部门要进行联动,在车辆上牌和人员上岗方面做好前置审核,督促企业要为快递车辆和快递小哥购买相关车辆和人身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 随着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快速发展,先后发生了多起低空飞行器(尤其是直升机)撞线致死事故,不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影响了电力部门的正常生产。 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标准和建设措施—机场》附件十四,对架空线缆安装障碍物标志和/或照明物体的适用条件、标志物的形状、大小、颜色、光强等给出了相应要求;《美国联邦航空局-障碍物标志和照明》在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基础上,对航空障碍物标志和照明物体的管理程序、涂装、标记、悬挂、照明灯做出了详细规定。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委员会对架空线缆及其支撑结构标志物的安装适用条件、颜色、形状、光强提出了详细要求,为规范低空飞行和净空环境保护提供了指导依据。 长期以来,在我国机场及其净空保护范围以外的超低空区域,特别是橫跨河流、山谷、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或位于低空航空器目视走廊中的架空输电线缆上,障碍灯或警示标志普遍缺失。近些年来,因挂撞架空线缆而发生的通航事故逐年增多且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已引起了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21年2月23,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下发了安全运行通告《直升机防撞线》,提出了直升机安全运行建议,为直升机运营人制定有关风险防控措施提供技术参考。 航空器撞线事故,不仅仅是航空器的损失和对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威胁,对电力部门的基础设施和电网损失同样巨大,除此而外,由于通用航空飞行区域的广泛性特征,存在对社会公众和第三方利益损害的巨大风险,因此,发生通用航空器撞线事故,已不是一两个行业或局部的损失。 我国电网规模在2009年已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是全球唯一建成特高压输电网络的国家,截至2019年底,110(66)千伏及以上输电线万千米。随着国家低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通用航空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航空器撞线事故发生的风险会急剧地增加,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面临更严峻的形势,对架空线缆的航空警示标志要求会更加迫切。 从未来通航发展的大众化方向和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社会化特点,布局和推动低空警示装备的加装工作;由电力和民航部门联合规划研究全国架空高压线缆航警球的安装和布局问题,制定相应的行业或国家标准;从输电线路和杆塔设计端,把警示装置安装作为线路建设的一部分。 优先在军民用机场及低空飞行密集区域的架空线路上安装障碍航空警示球及障碍物标识;优先在威胁第三方安全的三跨线路上安装障碍航空警示球;以医疗救护、道路救援、海岛救援等特殊场景的救援需求为导向,优先设计加装航空警示装置。 在架空线缆及其支撑杆塔上安装航空警示装置,对保障低空飞行安全、降低电网损坏风险、保障电力设施和输送电安全及保障第三方安全均有重要意义。目前,已有单位研制完成满足民航标准要求的架空输电线缆航空警示设备,但由于缺乏产品技术及设备安装应用等相关标准,在行业间协调使用受限,希望国家电网和民航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合力推进此项工作,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通用航空撞线事故的发生风险,有效保护行业发展及社会公众利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还任重道远,金融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还不适应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融资难的问题在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及民营科技创新企业上反映尤为突出。结合其他国家的金融实践,我国短板具体表现在:一方面,由于发展起步晚和制度不成熟,中国直接融资占比特别是股权融资占比明显偏低,这导致了目前大批优质本土公司由美元基金主导投资,且选择在海外上市;另一方面,我国信贷体系过度依赖传统的固定资产抵押,亟待融资体系和评估标准的创新升级。 (一)鼓励更多国有资本等长线投资者参与,支持优质VC/PE机构做强做大,增强科技创新企业孵化能力 参考发达国家经验,VC/PE等投资机构对孵化科技创新企业具有关键作用,但我国的VC/PE机构引导企业创新的能力还待提高,背后原因是融资成本过高、考核期限太短、多依赖一二级市场套利盈利。主要建议如下: 第一,目前我国尚无高层级的相关市场法律,这不利于投资主体加快守正创新,建议全国人大加速立法实践。 第二,建议扩大VC/PE资金来源,吸纳更多长线投资者BWIN最新网站。一是用好用活各地方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和成果转化基金;二是鼓励大型国有企业继续积极出资参与优质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在考核机制上提高容错度和考核期限;三是鼓励险资、信托、养老金等长线资金继续提高权益投资比重。 第三,伴随注册制改革逐步深化,VC/PE的退出机制更加通畅,将倒逼机构“投早投小”,利于早期发现优质标的。建议证监会继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加快推行全市场注册制,保持制度的连续性,稳定市场各方预期,进一步提升股权融资的市场化水平。 直接融资与科技创新企业的风险偏好更加契合,证券机构应发挥主力军作用。建议鼓励本土一流投行做优做强,为科技创新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一是应适度扩大杠杆水平,放大资本中介机构自有资金的效能,产生规模化效果。二是加快从通道型投行向产业投行转变,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用产业思维去推动企业资本运作。三是以法律责任和声誉机制促使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当好市场的“看门人”。 我国间接融资规模庞大,商业银行也应积极转型,推进信贷模式创新。与直接融资相比,信贷支持的阶段偏后、办理时间较长、放贷期限较短、贷款利率偏高。其主要原因在于科技创新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建议鼓励商业银行发挥数据科技的力量,加速科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与国家级、省市级大数据平台的合作,合规地打通政府管理和社会应用的数据壁垒,形成企业的精准画像。 科技创新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风险、高成长等特点,融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建议率先针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发明、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积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类贷款规模。此外,建议多类型金融机构联合,探索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股权投资、债权融资、信贷融资、资产交易等综合服务的业务模式,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升科技要素的流通与定价效率。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在此目标要求下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然而,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全球经济提振困难和我国经济面临的巨大压力下,公共财政用于教育投入的数量及其增长面临较大压力。 一是运行达15年之久的“新机制”财政性教育投入长效机制亟待升级。确保教育财政投入“一个一般不低于”和“两个只增不减”要求落实落细;二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政府的财力差异,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陷于现实困境;三是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结构不尽合理,人力资本等软性投入占比普遍较低,经费使用效益不够高;四是财政投入撬动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支持教育的作用发挥不够。 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义务教育领域公共财政投入改革,坚持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健全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体系,提高财政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服务新时代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 以“两定一入”确保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三个增长”。通过“定标准、定责任、入预算”健全公共财政教育经费增长的长效机制和制度安排。完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的动态标准体系。对基础教育尤其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采取“按项目分比例”办法,分省调整优化中央和省的支出责任。 二、 围绕学校“内涵发展”实施义务教育投入结构的优化。一是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由硬件向软件”的转变。公共财政更加着重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工资收入、专业提升、能力建设、福利待遇、区域交流、学校课程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升级、校园综合治理等软性资源的投入保障。二是公共财政投入由“公办学校”向“公共教育”的转变。依法加强公共财政对非营利中小学的支持。在国家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中单独体现民办教育项目,然后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从参照公办中小学校的拨款标准到逐渐统一标准。三是重点实施对农村“两类学校”的财政投入保障。以“乡村教师综合待遇”提升为突破口,解决农村小规模和寄宿学校的教师职业吸引力不高和师资短缺问题。 三、 进一步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中央对地方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设立“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财政专项。用于提升乡村教师综合待遇、教师流动和培训。设立义务教育信息技术提升专项。通过财政专项经费保障“互联网+基础教育”建设,实施义务教育中小学校网络信息水平城乡一体化提升;二是加强省以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能力和机制建设。在中央层面指导规范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形成制度,提升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财政保障能力,克服经费不足和中央与省级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的被挪用等问题。 四、 基于公共属性改革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拨款机制和办法。一是改革现有“基数+增量”的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模式。以县或学校作为教育成本测算对象,构建省以下义务教育成本调整指标体系和办法,对不同地区各学校人为不可控成本差距实施合理的差异化财政补偿,体现公共财政的纵向公平;二是以中小学费用功能分类改革完善教育财政拨款机制。实施“权责发生制+功能科目”会计模式,为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基础教育财政拨款机制奠定基础。 五、 实施县级政府义务教育预算绩效监测评估和公开监督问责制度。实施县级政府支出绩效评价。建立经费预算约束机制,明确评价指标,建立完整的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教育经费下拨后,政府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对义务教育投入支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将义务教育产出进行量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政府建立适应数字时代的数字治理体系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面临精准化管控和精细化服务能力的挑战。疫情防控中,一批科技企业发挥平台和技术优势,积极抗疫,快速响应,在人员管理、大数据排查、应急指挥、物资调度、智能会诊、健康申报、病毒检测、疫苗药物研发等方面积极研究推出产品和解决方案,为疫情管控和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疫情形势的变化,在人和物的管控上,也先后暴露出了一些信息公开不及时、风险评估不准确、应急联动不及时、协同合作不一致等治理短板。农村局部疫情的爆发,也凸显了央地之间、省市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的数字治理鸿沟。对健康码等应用以中心化方式收集、存储和处理的大量数据,也引发公众对信息安全和隐私泄露等担忧,对政府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超大城市治理面临新的挑战。根据2019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9年我国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等6个超大城市,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其中上海城区人口更是超过2400万。我国是一个人口和区域大国,超大城市是我国特有国情和未来必然趋势,除交通安全管理外,在疫情防控、防灾救灾、安全环保等方面,也面临跨区域难协同、跨层级难联动、跨部门难共享和数据信息安全等挑战。三是地方面临建立公开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的挑战。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对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创新创业等至关重要,是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量。目前,人脸识别和语音识别技术已经成熟,金融、政务等传统的面对面办理的各种柜台服务正在被移动远程在线办理所替代,各地也将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作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竞争方位。虽然一些省市已经在缴费纳税、证照办理、跨省医保、异地就医等方面实现线上化,但受制于各地、各部门内外网和政务云建设的不同步,这种满足“三跨”的横向协同在全国以及市县层面还未打通,是人员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也影响地方公开透明便利营商环境的建立。 一是建议国家从整体上加强数字能力建设和领导,将数字政府建设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体系,成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加快整体数字政府建设和转型。在省市层面,支持地方开展数字政府综合改革“试验田”试点,重点在数据产权明晰、数据标准制定、监管能力建设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依法加强对地方数据采集和存储和应用上的宏观指导、立法规范和分类监管,确保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合法应用。 二是鼓励地方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以“城市大脑”为依托,探索建设多元数据融合,全栈技术融合,复杂场景融合和全方位服务、生态、产业融合等全面融合的超融合智能城市。重点在重大风险防控、自然灾害应对、公共卫生和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建立精准化、智能化、在线化的日常管理预警和平战转换应急能力,将大幅提高超大城市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是建议以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民生治理“一网统管”、公共服务“一证通行”为指引,强化省级层面一体化政务应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BWIN最新网站、管理和统筹。重点整合优化省市层面的政务内外网建设,加快推动政务云、公共云融合对接,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无障碍流动”、“不见面审批”营商环境,促进劳动力等要素在区域的自由流动和企业创业创新。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用建筑的高度、密度不断加大。由于高层民用建筑存在高度高、体量大、功能结构复杂、居住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火灾扑救难度大等问题,消防安全仍然存在隐患和薄弱环节。一是消防责任落实仍有缺位。《消防法》对各部门权责要求较为宏观,对查处涉及消防违法行为的职责划分较为笼统;部分社区尚未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应急能力弱;部分物业消防业务不熟悉,监管能力差。二是消防设施和控制系统形同虚设。不少高层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对消防设施检查比较严格,一旦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就处于无专人值守管理、无设施监控运转的状态,甚至被挪作他用。三是安全隐患突出。消防通道被占用现象比较普遍;消防设施维保机制不完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一些老旧房屋电气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安全素质有待提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够经常,居民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高层逃生装备和应急自救技能缺乏。为此,建议: 一是按照“责权同步、管治同频”思路,出台高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厘清辖区政府、住建、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和物业管理职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二是推动行业部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定期抽查、分析研判、教育培训、责任告知和督导问责等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联查联办机制。三是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结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乡镇街道明确承担辖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四是发改、市场监管、财政、人社、人民银行以及消防等部门,出台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将单位及个人消防安全承诺、行政处罚等情形纳入消防安全信息归集范畴,拓展治理手段。 一是结合“十四五”专项规划编制,研究出台消防队站建设五年规划,将消防设施建设、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配备高层建筑消防装备。二是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按职责承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和维修保养等任务,凡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消火栓,严格落实《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三是进一步规范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手续,强化消防工程全过程服务。四是推广老旧高层建筑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设施,提升火灾防范水平。 一是对照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条件进行专项检查,弥补设施、系统、专人防控短板。二是设立专项改造基金,把无物业、无开发建设单位、消防设施不完备的高层建筑纳入改造范围。三是住建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管理职责,没有物业和管理单位的,指导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将高层建筑消防预警系统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中心,加强消防安全动态监管。四是深化“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治理,抓好发布通告、划线管理、组织清理、执法整治、约谈警示、宣传曝光、熟悉演练等措施;建立消防车通道管理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查处和征信管理等长效机制。五是加强电气火灾隐患排查,集中整治私拉电线、违规和超负荷用电等问题。 一是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国民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范畴,将“消防进军训”等纳入年度课程计划。二是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消防专栏,加强在重点时段、重要栏目和重点版面的宣传力度。三是建立行业部门、街道、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员的培训机制,培养一批消防安全的“明白人”“守护人”。四是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利用信息平台,高频次发送消防提醒,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五是配备高层建筑逃生装置装备,提高居民自救能力。 近年来,在体育部门办理二级运动员等级审批时,多次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户籍运动员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申请人为香港户籍运动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出生于大陆,一直在当地公立学校就读,长期参加学校运动队训练,多次在校赛、区赛和市赛中取得良好的成绩,成绩上符合申请等级运动员的审批条件。但因其为香港户籍,不符合相关户籍规定,无法通过审核。运动员因此受到较大打击,情绪低落,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家长、学校体育老师和球队教练需做大量心理疏导工作,才能稳定其情绪。但是此类问题若没有根本解决,最终会影响这些运动员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所以应引起重视。 2019年11月,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中央组织部等20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第26条规定:“台湾运动员可以内援身份参加大陆足球、篮球、乒乓球、围棋等职业联赛,符合条件的台湾体育团队、俱乐部亦可参与大陆相关职业联赛。大陆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可向台湾同胞授予运动技术等级证书。欢迎台湾运动员报考大陆体育院校。”据此,建议参照《若干措施》的有关精神,对香港、澳门户籍的运动员实行同等政策,允许港澳台户籍运动员在大陆申请技术等级证书。 修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中“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运动员,也不适用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运动员”的相关规定,允许港澳台户籍运动员在大陆办理运动技术等级证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先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2021年1月22日《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发布,更为中医药实现跨越式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立足解决当前中医药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从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和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七大方面提出28条具体措施,并明确各部委对落实每个措施的主体责任。可以预见,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将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瓶颈问题,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多部门的统筹和通力合作,更有赖于机制建立和制度保障。 一、 建立“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供制度保障。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为协商办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创造条件,通过部委之间的及时沟通协调,加快各项任务顺利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涉及的七大方面共28条措施的具体责任部委,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指导原则,在明确工作任务、各相关部委分工及任务完成时间的同时,提出需要构建的机制、需要完善的制度、需要突破的瓶颈等政策方面的需求,借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措施的落实。 三、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责任,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在医疗卫生战略布局中把中医药放到与西医药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在资源配置方面得到体现,建章立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对中医药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确保中医药财政经费投入到位。 四、 在国家科研创新体系中,切实提高中医药研究经费投入占比。贯彻《中医药法》提出“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战略部署,在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增加中医药专项数量和资助力度;在科研平台建设推动中医药类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五、 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源于临床的中医药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激发临床一线中医药的创新活力。 六、 将中医药系统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平台建设、团队建设、人才评价、院士遴选等评审、评价标准与西医药系统明确区分开来,按中医药学术和研究的自身规律进行独立的评审与评价。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分类评价”的基本原则,切实解决用西医的体系衡量中医药成果和人才的问题。充分考虑中医药科学研究的社会公益性特点,科技评价应突出需求导向,以社会效益评价为主。评审标准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以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为重要评价指标。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经过调研发现,做好新旧法的衔接工作尤为重要,且刻不容缓。 据国家司法部门统计,《民法典》的1260个条文中,保留条文占36.3%;新增条文占11.7%;实质性修改条文占19.5%;非实质性修改条文占32.5%。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贺荣副院长在2020年12月3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经前期梳理统计,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2020年6月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以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进入2021年,法律准绳发生了重大变化,势必影响人民群众的思维判断和行为习惯。新旧法的更迭,也必将产生大量人民内部的矛盾。 调研发现,关于小区物业收费的问题就是一个焦点。《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对此,有著名律师解释说,该部分收益首先要扣除合理成本,比如开发商建设临停车位的费用、物业公司增加的服务成本等,剩余部分归业主共有,用于冲抵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具体用途。 对于这个新变化,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居民已经产生了矛盾,对“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管理、使用等问题发生分歧,不仅物业费收缴困难,而且激化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究其原因,就是新旧法衔接推广执行不到位,而这些工作最好由第三方(政府或司法部门)来完成,才更有权威度和可信度。 物业管理只是一个例子。《民法典》有很多新内容需要让相关企业和群众了解并敬畏,否则恐怕会让某些人以“不知者不罪”“等待相关部门通知”等借口钻空子,更会为日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埋下隐患。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基本目标。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树立行为底线和处事标准,唯有在矛盾和案件发生前,统一人们的思想、强化人们的守法意识,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建议一: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旧法的衔接推广,把普法工作摆上当前重要的日程上来,成立专人专班,发动各种媒体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建议二:司法单位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办案环节准确把握新旧法衔接的标准,加快审理和曝光一批有代表性的案件,现身说法、以案普法,敲响警钟、加快推广。 建议三:政法部门要组织热点行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集中培训,重点针对本行业涉及新旧法衔接的内容进行讲解和说明,并围绕《民法典》编纂行为手册,明确行业新标准、提供解决突发问题的预案,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建议四:教育部门要承担责任,从学生教育入手,制定普法教材,设定普法课程,开展普法活动,让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许多家庭带动整个社会。 建议五:要号召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通过律师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给予专业指导,全面提高新旧法的衔接推广速度和效果。 毋容置疑,处理纠纷和审理案件的投入,远远高于事前普法工作的投入。另外,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影响更不言而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旧法的衔接推广工作既任重道远,又刻不容缓,也必将成为经济加快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石。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医疗卫生体系的响应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在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同时,各地高度重视医院应急储备能力建设。在原有的区域传染病诊疗机构和设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从拓展空间、增加床位、夯实定位、提升能力等入手,建设区域公共卫生安全堡垒,部分重大项目已经启动建设。如何发挥国有资金的使用效应,避免后疫情时代资源的闲置、浪费,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建议,在新建和改建医疗机构中,引入弹性空间的设计理念,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国是一个有着超14亿人口的大国,习强调公共卫生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战略谋划和前瞻布局,坚持平战结合,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防范化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回顾新冠疫情应对实践,医院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前线,在设计中引入弹性空间理念尤为重要。有助于以适应平战状态下,不同收治规模、病种结构下,医院功能定位的高效转换,进一步提升医院的收治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如,病房、门诊等普通诊疗区域平时用来接诊和收治常规病人,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迅速转化为应急救治场所;或是停车设施平时用于就诊者车辆停放,战时迅速转化为应急方舱,用于医疗救治、隔离观察或收容休整。 医院弹性空间设计主要研究空间以及人的需求变化,所预想空间功能、形式等各组成要素与之相适的变化及调节行为,是应对需求变化的一种策略,能够满足多样和变化需求的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设计。 医疗机构的弹性空间设计既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需要,也能应对突发局部战争。在医院建设中,引入弹性空间设计理念,可与城市人防工程体系有效融合,成为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战时可为伤员救治场所,实现军地协同,提升后勤保障能力。 一、 推进医院弹性空间设计。弹性空间设计允许多种功能在同一空间中发生,节约资源,功能之间的转换便捷,实现对同一空间的多功能支配。建议在“十四五”时期的大体量医院建设项目中,采用弹性空间设计理念,高度关注常规诊疗区域,如门诊、病房,公共设施区域,如停车场、绿地等的弹性空间建设。以智能方舱停车库为例,其整体框架采用环保、轻质、高强、隔热、防辐射、耐腐蚀、易清洁材料,展开后的方舱可同时容纳两张床位,内部配备空调、生命监护系统接口、医用氧气接口、5G网络、电视信号接口、外接电源接口,可与配备具有卫浴功能和污水处理系统的方舱联合使用。医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方舱功能,除了病房外,还可改造成为物资仓库、护士站或简易手术室等。 二、 推广医院弹性空间理念。建议在正在设计和在建医院项目中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可分步实施。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将弹性空间设计纳入了医院建设的标准规范中。 弹性空间设计可更好地体现医院“平战结合”的功能定位。以上海市为例,城市人口约2500万人,车辆拥有量约450万辆,在上海市三甲医院试点应用,一方面可应对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另一方面缓解就医停车难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前沿阵地的应急处置能力。 近年来,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一大批形态多样、分工精细的新职业应势而生。仅2019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公布了三批38个新职业。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在线学习服务师……一系列职业从无到有,遍地开花,对创造就业岗位、提供就业选择大有益处。其中,对大学生和青年农民工就业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大量农村劳动力在新经济行业中找到用武之地。很多青年在新经济行业中找到兴趣爱好和职业的结合点,用创造改变生活,在服务社会中实现个人价值。 从调研情况看,与传统职业相比,新职业在劳动关系、从业手段、就业形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从合同雇工到劳务派遣、从实体服务到虚拟环境、从定时定点到随时随地,新职业的灵活性更强、自由度更高,一定程度上属于“浅就业”。经过调研发现,作为新兴事物,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群体诉求高度分化。新职业讲求个性化发展、精细化服务,行业门类、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政策帮扶的整合难度很大。二是社会保障覆盖不足。大部分新职业青年是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工作单位”,很难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超一成没有与平台、雇主签订任何合同,四分之一没有参加社会或商业保险。三是成长发展压力巨大。每天工作最长的达到11小时,47.9%每周工作7天,同时面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的沉重负担。四是社会认同普遍不高。很多人包括家人不理解、不认可,总认为没有正规职业,是“离经叛道”“不务正业”。大多数新职业青年游离于体制之外,社会参与渠道缺乏,相当一部分对未来发展感到忧虑,不知道现在的事业道路能走多远。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新职业青年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和守护者。这个庞大的、新生的、充满生机活力的青年群体,需要得到全社会更多关注和关心。为了促进新职业青年的成长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福利保障和劳动权益保护。新职业青年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缺乏制度性社会保障。要尽快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把法律和政策短板补齐,建议人社部门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解决参保难、转接难等问题。比如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进行适当拓展,逐步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解决新职业青年在医疗、工伤、失业等领域的社保缺位。 2. 提高新职业青年的就业能力。进一步完善新职业在国家职业认定与分类系统中的界定,尽快制定相应的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技能等级评定体系,让新职业青年的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畅通。运用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就业见习等服务,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提高新职业青年的专业素质和从业能力。 3. 增进新职业青年的社会认同。选树优秀典型,加强宣传引导,传递各类新职业青年立足岗位成长成才、奉献社会的青春正能量,增进公众的理解和认同,为他们成长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加强对新职业发展的规范管理和行业自律,避免迅速成长中出现的野蛮、无序发展,改变社会对新职业存在的错误认识和污名化偏见。 近年来,我国统筹谋划推动医疗救助工作,各省市对医疗救助制度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社会效益。但在法律制度、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综合保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 一是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是专门性医疗救助立法,且原有的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医疗救助急需立法上的统一。 二是缺乏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民政、医保、卫生、残联等部门的相关政策存在不统一现象,造成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内容等重叠交叉,制度运行成本高。 三是救助运行机制不统一。医疗救助经办部门权责不清;缺乏统一的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缺乏固定的按比例提取的医疗救助经费预算,对医疗救助资金等监管乏力,医疗救助程序复杂;对因病致贫返贫人群实施医疗救助较难;各工作部门数据信息无法及时交换共享;跨省异地就医“一站式”结算有待提升。 四是综合保障力度不足。经办人员保障力度不够,机构改革后从事医疗救助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基层医疗救助工作对接部门尚未明确。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力度不足,阶段医疗救助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及省级财政投入,筹集渠道较窄,社会筹资力度弱,资金总量不足;脱贫攻坚以后,如其他部门保障措施不再实施,可能造成医保部门压力陡增;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较低,罕见病医疗保障政策缺失。 一是构建医疗救助法律体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制定《社会救助法》,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强化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各地区的各种社会救助。建议及时颁行《医疗救助条例》,设置总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规范和指导全国医疗救助工作,整合现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托底保障功能,各省市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出台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整合目前所有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外的以政府筹资为主、有完整制度体系支撑的不同类型医疗救助措施,建议国家医保局及时出台指导意见,省级层面制定实施意见,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完善、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体系。 三是畅通医疗救助运行机制。强化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建议医疗救治制度与医保制度相衔接,实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认定、监管和处罚;建议将民政、卫生、残联等多个部门分散管理的医疗救助资金统一归口医保局。统一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和因病致贫标准。建议从省级层面归类统一救助对象,同时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在规范的临床路径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下,统筹协调医疗救助门诊、住院、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封顶线等标准。建议在省级层面制定因病致贫具体标准,并明确医保、民政、扶贫等部门的职责,实现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加强医疗救助机构监管。明确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准入和监管,健全完善违规协议医疗机构惩处机制。完善医疗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国家医保局牵头衔接各类救助对象的业务主管部门,实现大数据无缝对接、实时交换。建议加快建立医疗救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与国家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无缝衔接。 四是加强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力度。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安排,建立脱贫攻坚以后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医保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的长效保障机制。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按照“省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原则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医疗救助省级统筹预算、结算、清算制度体系。鼓励地方实行重特大疾病单病种支付,打破重特大疾病治疗目录限制,适当增加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特殊疾病病种。建立罕见病医疗保障机制。 一、 地理标志是地域特色产品的“品牌标签”,是重要知识产权,也承载着传统文化内涵。从经济角度观察,在发达国家,每新增1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可带动相关行业就业增加0.08%,产值增加0.32%。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产品3497个,相关产业提供近40万个工作岗位。地理标志产品为欧盟农业贡献了10%的GDP,每年超过200亿欧元;年销售额达750亿欧元,其中20%来自对欧盟以外市场的出口。从品牌溢价幅度看,欧盟地理标志产品价格普遍较同类产品翻番,其中葡萄酒平均增值幅度可达2.85倍。 二、 我国是地理标志数量大国,但不是质量强国。截至2021年1月,全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4个,注册相关商标6116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0015家。数量规模上,我国已是与欧美比肩的“地理标志大国”,但质量上我们仍远逊于欧美:一是品牌溢价有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溢价大多在30%左右;二是产品文化价值未充分挖掘,“文化溢价”偏低,影响其对经济效益和“三农”发展的促进作用;三是国际市场开拓力度不足,总体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不高。 三、 中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积淀深厚,地大物博,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宜借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和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的东风,以促进治理现代化和服务乡村振兴为出发点,立足国情做强我国地理标志体系,助力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议如下: 一、 完善法律保障。考虑出台统领性的国家地理标志法,整合理顺部门权责划分。构建统一认定和撤销制度。尽快完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订工作,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考虑就农产品与非农产品的不同特性纳入针对性保护条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 制定地理标志促进“三农”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方案,引入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提高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相关意识和积极性。 三、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国家地理标志大数据平台,“一站式”发布地理标志政策法规、产品名录、授权许可企业名单、基础数据等,允许地方政府及有资质的行业协会、企业补充上传产品信息。统筹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重要地理标志产区产业的动态监管体系,对关系到传统文化存续、地方经济命脉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必要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 四、 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牵头,统筹加强官方宣介。指导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媒体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提高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社会认知度。以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为契机。加强中国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海外推介,用好驻外使领馆、海外商协会等渠道,与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合作,提高国际市场上的能见度。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合作挖掘地理标志产品文化特质,设计一批特色旅游路线和文创项目。 五、 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统筹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互认互保。用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双边专门协定模式”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地理标志章节模式”,将地理标志市场成熟的欧盟和与我文化传统相近相通的周边,作为我国地标产品海外市场开拓、扩大地标领域国际影响力的两个主要方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推进地理标志标准化工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欧美和周边国家深化政策对话,把握国际规则调整趋势及早“占位”介入,考虑加入地理标志相关国际注册和保护机制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