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24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业务常用知识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BWIN,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8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费是其主要责任,因此参加工伤保险需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 (一)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登记鉴定,并由社保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八类1.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8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名义为本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全部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BWIN、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造价(含税)的15%,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核定。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BWIN。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仍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二、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时缴费、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88号)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责任: 1、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申报但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用人单位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3、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导致未全员参保,其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92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视同无变化,经办机构将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用人单位如需20日前推送征缴数据,应在确保本月无人员变化后,可通过微信业务群申请推送税务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9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期为每月1日至25日(节假日不顺延),参保单位根据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金额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费款。 参保单位在次月25日前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26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应加收的滞纳金,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