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19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BWIN最新网站访谈_中国政府网下午好,各位网友,欢迎点击中国政府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向广大网友介绍《条例》特点、内容及出台的相关背景,阐述《条例》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就“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 当前社会各界都很重视节能减排,专家学者提倡的节能方式也有很多,为什么要采用编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这样的方式?《条例》编制的背景是什么? 首先向广大网友问好,同时感谢主持人给我们这次机会通过网络这样一种方式跟网友交流,这样一种方式对推进我们国家的建筑节能是大有益处的。 首先,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必须坚持的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我们一个上海市每年新开工的面积相当于整个欧盟新开工的建筑面积。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在1978年,我们国家建筑能耗占终端总能耗的比例是10%,现在已经上升到占全国终端能耗总量的27.5%,增长的速度确实是较快的。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我们国家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进,以及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建筑能耗还将持续地增长。我们估计,大体可以达到占社会终端总能耗的40%左右,再过20年大概就能接近这个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证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难以落到实处。根据我部对2000-2004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当时在全国抽查了3000多个已经建的和在建项目,在设计阶段大概有50%左右的项目没有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区设计,在施工阶段大概只有23%左右的项目是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去做的。从中就可以看出一个巨大问题,在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建设标准情况不是太好。2005年,在设计阶段时是53%,在施工阶段时是25%。2006年,在设计阶段时进步比较快,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是96%,在施工阶段是54%。 去年又进行了专项检查,在设计阶段已经达到了97%,在施工阶段达到了71%。随着工作力度的加大,随着大家认识的提高,尽管这个比例在逐年提高,但是差距还是存在的。 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全国分为三个气候区,一个是北方采暖地区,分成寒冷和严寒地区,北京属于寒冷地区。第二是夏热冬冷地区,也就是以长江流域为代表的地区。第三是夏热冬暖地区,主要是广西、福建、广东、海南等几个省。就北京地区来看,比如对于房屋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进行比较。外墙的传热系数是1.2(W/㎡·K),外窗3.5,屋面是0.7,跟它同处一个气候带的,比如柏林,外墙是0.5,外窗是1.5,屋面是0.22。日本的北海道外墙是0.4,外窗是2.3,屋面是0.23,美国纽约,外墙是0.4,外窗是2.0,屋面是0.19。也就是说普遍来看,我们的传热系数都比发达国家要高。直接反映出来就是房屋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较差。 在北京地区不按照节能标准建设的建筑,一个采暖季每平米消耗24公斤标准煤,同纬度的发达国家是9公斤标准煤。从实测结果来看,我们能耗比发达国家要高2—3倍。尽管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的高耗能问题突出,但是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 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据统计,2003年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在内的公共建筑能源消耗量为6335万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3.6%,国家机关能源费用开支达1240亿元,且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全国能源消耗量的增长速度。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5倍,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的1.5-2倍。因此,这也是我们国家在建筑能耗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据了解,去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决定,将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请问,社会各界提出的主要建议有那些,吸收修改情况如何? 根据去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由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实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了慎重起见,也是为了更多地听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老百姓的意见,决定把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大家的意见。 公布之后,确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部一共收到各类修改意见或建议大体上是200多条,主要看是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民用建筑节能的范围界定问题。从反馈的情况来看,主要分为三类意见。一类是认为条例中的节能应该指的是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通过这个来调整法律的界定范围。二类是民用建筑应该包括所有的建筑,一方面条例应该调整民用建筑,同时应该调整工业建筑。三类是这个条例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对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进行管理,而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和使用也进行调整。我们最终是采纳了第一条第一类的建议,也就是说我们主要调整的是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因为有以下一些理由。 首先,是不是也把工业建筑纳入整个建筑里面进行调整?从国际惯例里看,工业建筑的主要和工业的工艺过程关联非常密切,比如造纸、轻纺、炼钢等等,都和相应的工艺过程有关系。第二,从企业来说,不管是纺织厂、化工厂、钢铁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身有一些内在的机制促使它节能降耗。第三,一般在计算成本过程中,已经把在工艺成本中消耗的能包含在内了。另一方面,民用建筑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它的耗能有它的特点。因此,出于这一系列考虑,我们认为应该把它归结到调整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问题。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反映比较多的问题是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竣工验收主体问题。主要是两方面意见。一方面意见认为为了加强管理、加大力度,应该由政府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来对民用建筑是不是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在竣工时进行查验,或者直接组织进行验收。另一方面就是由建筑单位作为主体在竣工验收时组织查验。最后我们采纳了第二个意见。我们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时是一个基本的考虑,就是尽量少设或者不设新的行政许可,因为国务院反复强调,要尽量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我们也把这个精神体现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为此,我们应该更多地利用现有的体制、现有的行政许可去实现我们推进建筑节能的目标。 在我们国家现有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定是对工程质量的主要监督方式是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实行的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而是通过备案的方式转变为监督工程建设有关各责任方的质量行为和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主,即由实体性监督转变为程序性监督,实体性的质量监督则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理单位负责。程序性监督的含义是指政府只对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行为。其内在逻辑在于如果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充分保障和切实的执行,那么就可以达到保证工程质量,包括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目的。因此,我们充分考虑这样一个架构,就规定建设单位作为验收主体,在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三个问题是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的操作性问题。主要有两方面意见,一方面,在中国这种国情之下,这条规定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尽管也赞同应该这样做,但是认为在操作层面有很大的问题,如果要严格执行的话,会不会带来执法成本过高或者是形同虚设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两方面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从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实行这样的制度或者提倡这样的制度,对节约能源是大有好处的,刚开始大家意识到这样一种需要,经过时间的推移,大家更加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我们国家体制机制的健全,我想这个制度会得到很好地贯彻和执行。 在去年全国人大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我部据此制定并出台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的室内温度进行严格的限制。鉴于已有《节约能源法》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共同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进行监管,为避免重复,因此在本《条例》中对该条款进行了删除。 请问武司长,《条例》所指民用建筑的范畴是什么?《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策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节能有那些规定?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二是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是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武司长,您好!《条例》的出台很让我们振奋,想问一个问题:《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请问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将如何落实,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益处? 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落实,建设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工作:一是通过设立专项科研项目,组织专家和科研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二是颁布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BWIN官网,管理机构、运行体制、政策规范、保障措施等方面确保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落实;三是并通过在全国不同气候区域依托建筑科研院所,培育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机构,培养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能力;四是在18个省市试行建筑项目中开展建筑能测评标识,从具体工程项目的应用对测评标识制度进行试点。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属于当地的标志性的建筑,其能耗相对一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比较高,因此,对上述建筑实行强制性的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监督上述建筑的业主或使用者节约用能,另一方面也能够培养社会公众及相关主体的节能意识,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促使相关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推动建筑节能领域的技术进步。 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我国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我们正与财政部进行协商,积极开展相关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国家将发挥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和相应产业的发展。在安排使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时,加大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及技术含量高、推广价值大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研发和产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 国家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相继出台了实施意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等一系列文件。具体包括:《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等。同时,国家从应用模式、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五大体系做好引导和宣传。 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摸索适合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从下发文件、颁布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等多方面响应中央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如沈阳出台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出台关于加强地热资源管理的意见,深圳出台建筑节能条例,要求新建12层以下建筑强制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目前,财政部、建设部已经开展了三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工作对部分项目提供了适当的财政补贴。技术类型包括太阳能热水BWIN官网、太阳能光电、太阳能综合、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热泵综合和太阳能+热泵综合共十类。2006和2007年两年间共有212个项目经评审会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之后被列为示范项目。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气候分区、地理分区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除宁波市、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无示范项目外,其余25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示范项目。 武司长,您好!我看见在《条例》中的第七条中有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能否请您谈一下建筑节能标准出台的大概时间,就是什么时候出台?对于推动建筑节能有哪些作用?非常感谢! 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我国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手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就开始为民用建筑建立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1986年建设部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严寒寒冷地区的采暖居住建筑,提出了节能30%的节能目标。1995年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节能目标提高到50%。 随着我国南方建筑节能的发展。2001年我国发布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采暖空调,提出了与没有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节能50%的目标。2003年我国又发布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该标准对该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采暖空调同样提出了节能50%的目标。近年来,围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部从规划、标准、政策、科技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先后批准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几十项重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至此,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扩展到覆盖全国各个气候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从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扩展到所有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扩展到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价、能耗统计、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从传统能源的节约,扩展到了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基本实现对民用建筑领域的全面覆盖,也促进了许多先进适用技术通过标准得以推广。 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体系,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至关重要:首先,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建造节能建筑的标尺和依据,引导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按照相应的标准从事有关的建设活动;其次,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中有些强制性条文能够规范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执行节能标准,必须强制执行;第三,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建立,将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全面保证了建筑节能工作能够线] 武司长,您好!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建筑节能事业的一个里程碑。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国家在建筑节能的资金安排及税收优惠方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条例》中对建筑节能经济政策做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是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从世界各国推进建筑节能的做法可以看出BWIN官网,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目标,建立完善的建筑节能法律制度,制定和健全相关机构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就是利用公共财政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制定基于市场的节能激励、约束与规范政策,在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引导市场主体自愿节能的意愿,灵活采用相应的财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要求,我们正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工作,初步思路是:一、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基本思路是“用财政资金购买节能量”。2007年中央财政已经安排了16亿多元,专门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如省、市级政府也安排了相应资金支持上述工作。 二、研究建立激励与惩罚措施相结合的财税政策体系。以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型节能部品及产品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为重点领域,一是考虑建筑的不同类型;二是考虑节约能源的程度;三是考虑购买、持有、使用等不同阶段;四是不同的对象运用诸如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助、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措施降低与增加建筑能效有关的成本,激励各市场主体主动节能;运用与能源相关的税收和收费等措施,增加能源使用的成本,如对大型公共建筑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并配套实施超定额使用能源加价的政策。 《条例》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对于这条规定,住房与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条例》中对此做了专门规定,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进建筑节能的技术政策,引导建筑节能的技术发展方向。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资金投入,推广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同时实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设备推广、限制淘汰制度。我们拟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落实: 一是通过组织实施科研攻关项目,实现重大和关键技术的突破,来引导技术进步。在“九五”期间实施了“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 科技产业工程”,“十五”期间组织实施了“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专项”、“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等,“十一五”期间实施了“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现代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既有建筑综合改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这些科研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使一系列建筑节能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得到突破,形成了一大批科技成果,部分成果还被国家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标准吸收,对推进我国建筑节能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通过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来规范和引导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及工艺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部分地区执行更高的65%节能标准。在这些标准中,有一些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文,对建筑节能性能做出规定,这就要求建筑节能的技术、材料及工艺要适应这些规定,做相应的革新与提高。如北京市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住宅每平方米采暖煤耗为8.75公斤,比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降低3.75公斤。 建筑降低能耗的措施由围护结构、外墙、屋顶、外门窗来承担;以门窗举例,节能标准的提高必然要使门窗的传热系数降低,增加门窗的隔热保温性能,这也就要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由此带动外窗玻璃产品及工艺水平迅速发展,由之前采用普通单层玻璃、双层玻璃发展到中空、充气、LOW-E玻璃。同时,我们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这些都对建筑节能的技术、材料及工艺的发展,起到了引导和促进作用。 三是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的推广、限制、淘汰制度。为引导建设事业内外各类相关资源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聚集,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法律、经济和市场资源,针对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了一些相关的基础性工作,自2006年初陆续发布了《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等,对于促进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产品的及时甄别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还将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地做好建筑节能的技术、材料、产品、设备推广、限制淘汰制度的落实。 武司长您好。作为一名工程设计人员,我的体会和了解到的情况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执行或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不高,请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新建建筑按节能标准的要求设计施工? 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 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对新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做了专门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武司长,《条例》中规定,“对于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请问安装计量装置对促进建筑节能有何作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国家有没有相应的鼓励措施? 安装供热系统计量及相应的调控装置对于建筑节能有很明显的作用:一是可为今后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打下基础;二是供热系统计量及调控可逐步培养老百姓节能的意识,逐步实现供热体制改革,并使老百姓逐步在减少的热费中受益;三是还可以实现对热、电等资源以及节能量的科学计量,为下一阶段利用多种手段例如CDM(清洁发展机制)来进行投融资做了相应的基础工作,进而保证建筑节能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提出十一五期间要完成1.5亿平方米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于这一部分的改造建筑,安装计量装置的费用采用国家补贴与业主自付的方式,国家已制订了相关鼓励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可给予专项资金一定比例的补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专项支付。如不在以上两项政策鼓励范围内安装计量装置则需利用其他渠道进行融资。同时,结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部也正在会同财政部等各部委研究适用范围更广、手段更为丰富的经济激励政策来推动安装热计量装置及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所处的气候区域,对应执行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顶、门窗等)、供热采暖或空调制冷(热)系统进行改造,使其热工性能和供能系统的效率符合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首先从北方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做起。目前,建设部已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十一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1.5亿平方米分解到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提出了的此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原则、工作任务、改造方案及配套措施。 财政部已出台《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专门安排补助资金9亿元,用于对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补助。目前北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承担的任务进一步落实到所辖市(区),并启动了相关能耗调查、制定改造计划等基础工作,各地同时还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节能改造投融资模式及改造模式,寻求本地节能改造工作的开展的最佳途径。天津、北京等地已率先开展了一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在过渡和南方地区,各地也在积极开展建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示范性工作,开展了一批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并且积极研究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在节约能源,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的同时确保百姓利益。 武司长,您好!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的落实,请问在《条例》中针对该问题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条例》中的第30条是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渠道以及政府、建筑物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承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规定。我国既有建筑量大面广,普遍存在能耗高、能效低、污染重的现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成为民用建筑节能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节能改造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由于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数量多,因此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尤其是居住建筑,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针对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明确改造资金筹措渠道和责任主体,可以很好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一)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改造费用,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可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因此应承担其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 (二)第二款是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属于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因此该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主体,建筑物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出资,实施节能改造工作;对于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从全社会节能和环保的角度出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也应由政府承担较大比例。 但通过节能改造,可以给使用者带来改善居住环境、节约使用能耗支持等多种收益,因此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但分担的比例应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根据调研和问卷调查的结论,建议居民个人负担改造费用的15%-20%左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第三款是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因此可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吸收社会资金的渠道是多样的,例如在符合城市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在建筑物顶部加层,加层的租售收入可作为该建筑物节能改造的资金来源;还可以鼓励有资金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出资改造既有建筑,国家可以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在税收政策或金融政策上的优惠。只有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才可以保障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的目的是什么,如何实施? 《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评价,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通过对既有建筑进行摸底调查,才能清楚能耗现状和改造的潜力,同时对节能改造的必要性(主要以建筑物的剩余寿命周期和服务年限衡量)、可行性(主要以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和融资情况衡量)、投入收益比和投资回收期(主要以节能改造投资、收益和回收年限衡量)等进行科学论证,综合权衡,才有利于确保节能改造的效益。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提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范围和要求,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牵涉到多方利益,在节能改造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统一好各方意愿,通过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做好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否则,如果这些方面做不到同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就会事与愿违,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武司长,您好!《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如何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确定其用电限额? 第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大型公共建筑日益增多, 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 但当前一些大型公共建筑片面追求外形, 忽视使用功能及内在品质, 忽视与自然环境的协调, 尤其是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大型公共建筑总面积不足城镇建筑总面积的4%, 但总能耗却占全国城镇总耗电量的22%, 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耗电量达到70~300KWh, 为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 具有很大的节能潜力。因此, 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 对实现“ 十一五”末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节能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相关实践经验丰富的建筑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撑单位,对辖区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和能源消耗情况按照建筑类型进行全面普查和统计,并切实保证能耗统计数据准确、真实,以此掌握辖区的建筑能耗现状,并确定高耗能建筑和标杆建筑。全面进行辖区内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根据统计和审计的结果,确定高耗能的重点用能单位,并对能耗统计、能源审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逐步确定本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合理用能水平,制定用能定额。 武司长好!主持人好!条例指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公示的途径是什么?怎样让老百姓都知道?公示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政府或其指定的官方网站以及本地主流媒体对能耗统计结果和能源审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咨询、监督。具体做法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全面统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进行能源审计,经相应的程序通过之后,由相应的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该包括建筑基本信息, 总能耗、总水耗, 单位能耗、单位水耗和能效水平等指标, 甚至分项能耗指标、能效排名等。 《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舒适的室内热环境的情况下,降低能源的消耗,减少能源费用支出。从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以及拆除等全寿命周期来说,跟消费者关系最大的就是建筑的使用阶段,大概有70年左右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建筑物的能耗大小或者说能效将与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权益是密切相关的。举例来说,在北京地区,采暖费假定为30元/平方米,一个100平方米的家庭的每年的采暖费就为3000元,如果能够采取一系列的技术及经济上的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能够使每个家庭的采暖费将到2000元,则这就表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因此,为了使消费者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够住上节能的建筑,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考虑:一是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并列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保证进入市场的新建筑是节能型的建筑;二是在房屋销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三是在建筑使用过程中,条例明确了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条例》的出台,使得消费者可以利用《条例》维护自身的利益,如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维权。 武领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是管盖房子的,建筑节能又主要是建筑使用中的节能问题,现行体制适应吗? 我觉得这位网友提了很好的问题。体制机制方面的一些问题也是推进建筑节能的障碍之一。我们现在确实存在一个如何按循环理念,对建筑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管理的问题,从基本指导思想来说,建筑部门除了管建筑的建设之外,其管理的职能也在向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怎么能够使它的能源资源得到节约使用中延伸。我们现在建立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体系就是在这方面延伸的具体体现,就是我们不仅要管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过程,也在管它今后是不是能够按照节能的方式去运行。 武涌领导您好!今天有机会向你提问实乃高兴,因我们是在基层推动节能但又面临很多困难,根据目前的扶持政策只针对中大户节能,而小户不能享受扶持政策,这就造成节能推广难度。如果是将扶持政策再适当扩大而均衡一些,覆盖到中小户的头上这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体现了节能扶持政策的公平性,也有可能促进节能产品的良性发展的快车道,再就是地方政府的参与,没有地方政府的参与也是很难的,现在是说的多出台法规也多而真正实施的不多,希望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参与到节能产品的推广中来。 我觉得这位网友的问题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他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如何在推进建筑节能过程中更多地要考虑老百姓的利益问题。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说,我们在推进建筑节能过程中,目前所制定的一些政策对他所说的大用户、小用户确实是有区别的,但是这个区别是在哪里呢?对于政府办公建筑或者大型公共建筑这种高耗能或者大耗能用户,我们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是能耗统计。二是能效审计。三是能效公示。四是建立能耗定额。五是超定额加价制度。通过这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能够确保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节能的方式去运行,对于高耗能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我们还制定了鼓励他们进行节能改造的政策。目前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准备使用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对于高耗能的建筑进行改造。我们确实实行了差别政策,先抓住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能高的突出问题,先解决这个突出矛盾。 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我认为也提的相当好。从我们工作来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关键还得靠地方政府。比如说我们在推进北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我总结几句话。从中央政府来说,我们主要是抓三件事:一是定目标。就是究竟我们要改多少,要实现多大的节能量。二是给政策。我们在北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中,已经会同财政部制定了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给了相应的资金。三是抓考核。 我们建立了专门针对北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考核和评价体系,对他们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效果、拿到的节能量进行考核和评价。主要的主体工作,包括进行能耗的调查,制定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计划,组织和实施这些计划都是由地方政府来负责的,所以如何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确实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必须要抓住的一个关键环节。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告一段落,非常感谢武司长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感谢网友的积极参与,访谈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