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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全条2023-03-01实施)

发布日期:2024-03-31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全条2023-03-01实施)GB 55031-2022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全条,自2023-03-01起开始实施。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是“55系”全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注册建筑师、建造师、造价师等建工类职业考试的重要知识点。

  1. 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

  1.1.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2.4.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2.2.6.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

  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 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9.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

  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梢口及屋脊高度,梳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3.2.6. 本规范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

  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BWIN。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BWIN,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

  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面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4.3.1.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4.4.2.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

  4.5.1.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5.2.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5.1.2.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

  5.2.2.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5.3.2. 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

  5.3.3.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5.3.5.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

  5.3.6. 公共楼梯正对(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

  5.3.7.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5.3.9. 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的规定。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5.3.12.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

  5.4.1.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

  4. 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3. 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梁)开口边缘完成面之间的水平投影距离、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0m处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碍物伤害人员的措施;

  5.5.3. 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5.5.4. 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3. 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应相对集中,便于更换维修。

  5.6.4. 公共厕所(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净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值。

  1. 厕所隔间外开门时,单排厕所隔间外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双排厕所隔间之间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0m;

  5.7.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公共场所面积、人流最、母婴逗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母婴室的位置、数量、面积及配置设施。

  5.8.1. 建筑应按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通风、空调、电力、通信等设备用房,设备用房应按功能需要满足安全、防火、隔声、降噪、减振、防水等要求。

  5.8.2. 设备用房、设备层的层高和垂直运输交通应满足设备荷载、安装、维修的要求,并应留有能满足最大设备安装、检修的进出口及检修通道。

  5.9.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坡道)、窗井、风井,下沉庭院(下沉式广场)、地下管道(沟)、地下坑井等应采取必要的截水、挡水及排水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并应满足内滞防治要求。

  5.9.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室外场地使用时,设计应满足日常使用的最大荷载要求,后期使用荷载不能超过设计的最大荷载要求。

  5. 坡度大于45°瓦屋面,以及强风多发或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的瓦屋面,应采取防止瓦材滑落、风揭的措施;

  6.1.3. 建筑采光顶采用玻璃时,面向室内一侧应采用夹层玻璃;建筑而篷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玻璃。

  6.2.1. 墙体应根据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作用和受力状态确定厚度、材料及构造做法,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6.2.2. 外墙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使用要求,采取保温隔热、隔声、防火、防水、防潮和防结露等措施。

  1. 砌筑墙体应在室外地面以上、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贴邻土壤一侧加设防潮层;

  6.2.4. 外墙的洞口、门窗等处应采取防止墙体产生变形裂缝的加强措施。外窗台应采取排水、防水构造措施。

  6.2.6. 安装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或管道系统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渗淜到室内的可靠措施。

  6.2.7.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面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提示标识。

  6.2.8. 建筑幕墙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高度、所在地域的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幕墙形式和面板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承受自重、风、地震、温度作用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且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及局部更换面板等构件;

  6.3.1. 楼面、地面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满足隔声、保温、防水、防火等要求,其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易清洁。

  6.3.3. 建筑内的厕所(卫生间)、浴室、公共厨房、垃圾间等场所的楼面、地面,开敞式外廊、阳台的楼面应设防水层。

  6.3.4. 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有对静电敏感的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设备的场所,以及可能因人体静电放电对产品质量或人身安全带来危害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面层。

  6.3.6. 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的房间,楼面、地面面层应采用无污染、无异味、符合卫生防疫条件的环保材料。

  6.3.7. 地板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6.4.1. 建筑顶棚应满足防坠落、防火、抗震等安全要求,并应采取保障其安全使用的可靠技术措施。

  6.4.2.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采取安全构造措施。重量大于3kg的物体,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6.4.4. 吊杆、反支撑及钢结构转换层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且不应降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6.4.5. 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当空间受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应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或设置检修孔。

  6.4.11. 0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并应采取防结露、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

  6.5.1. 门窗选用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节能要求、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抗风、水密、气密等性能要求,并应综合考虑安全、采光、节能、通风、防火、隔声等要求。

  6.5.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不同材料的门窗与墙体连接处应采取适宜的连接构造和密封措施。

  6.5.6. 民用建筑(除住宅外)临空窗的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8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或可踏面)起计算不应小于0.80m。

  6.6.1.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6.6.3. 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禁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6.4. 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6.7.3. 伸出屋面的烟道或排风道BWIN,其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和距离、屋面积雪深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和防止烟气倒灌。

  6.8.1. 变形缝应根据建筑使用要求合理设置,并应采取防水、防火、保温、隔声等构造措施,各种措施应具有防老化、防腐蚀和防脱落等性能。